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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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背景

幾千年來,土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就是他們的安身立命之根本。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各地政府片面的要求GDP的增長,完全不顧百姓的安穩(wěn),給農民帶來了一定的傷害。據相關資料統(tǒng)計,在1987年至2001年的14年間,全國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超過3390萬畝,70%以上是通過征地的方式取得,這就意味著超過2276萬畝的耕地被國家強制從農民手中低價買走。眾多被征地農民的生計成為束縛農村全面發(fā)展的障礙。

一、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安置的概述

利辛縣位于亳州市東南部,北鄰渦陽,南連潁上、鳳臺,東靠蒙城,西接潁東區(qū)、太和縣。2010年末,全縣總面積約為1950平方公里,縣轄26個鄉(xiāng)鎮(zhèn)、668個村居民委員會,7182個村民小組,耕地11.70萬公頃,全縣總人口134萬人,全縣現(xiàn)有耕地67萬畝,人均耕地0.7畝。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立法現(xiàn)狀

1、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憲法》第10條、《物權法》第42條等規(guī)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锻恋毓芾矸ā返?4、45條明確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審批機關。征收集體土地,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yè)用地等其他非農建設用地,應當經過有權機關審批。我國擁有集體土地征收審批權的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各級政府無征收審批權?!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guī)定了具體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其規(guī)定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給予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這些標準都不適應現(xiàn)實需要。

2、安徽省的相關規(guī)定

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后,安徽省于1987年底即制定并實施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經過多次修改后的《安徽省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安徽省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2004年,安徽省又出臺了《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為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3、亳州市、利辛縣的一些規(guī)范

亳州自2000年才正式建市,但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規(guī)定出臺的也較早。于2008年出臺了《亳州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青苗等附著物補償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本地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的具體標準,為全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提供了參考。利辛縣于2010年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征收安置辦法。這些相關規(guī)定構成了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雛形。

(二)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基本情況

1、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數量調查

截止2011年底,利辛縣城區(qū)建成區(qū)面積23平方公里,隨著利辛的不斷發(fā)展,城區(qū)不斷向周邊擴張,總面積達43.3平方公里。但利辛老城區(qū)改造、新區(qū)建設,幾乎耗盡了利辛儲存的國有建設用地;2007年-2011年,利辛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全縣共征收土地面積達9082畝,其中100%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需求幾乎完全通過征收集體土地來滿足。

2、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覆蓋調查

2007年,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涉及4個行政村,覆蓋范圍較??;自2008年始,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涉及范圍逐漸變大,涉及10個行政村,2009年涉及4個行政村,2010年達到15個行政村,2011年為12個行政村。從數據的變化可以看出,隨著利辛的發(fā)展,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覆蓋的范圍也越來越廣,原因可能在于利辛縣城區(qū)國有建設用地儲備不足,城市發(fā)展只有向周邊擴張。

(三)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情況

本文對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1、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調查

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有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其中未利用地、農用地完全適用貨幣補償模式,宅基地完全適用產權調換模式,工礦用地約40%適用貨幣補償模式、60%適用產權調換模式,其他建設用地完全適用貨幣補償模式。可見,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相對單一。

2、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調查

利辛縣集體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依據地上附著物的類別和質量而定,具體補償總額由實際測算確定。

3、利辛縣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調查

本調研報告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城關鎮(zhèn)進行實地調研。利辛縣城關鎮(zhèn),位于利辛縣城東郊,轄31個村民組和一個街道,總人口4580人。2009年全村土地面積316.8公頃,約4752畝,耕地約1600畝。2009年-2012年,全村被征地面積近1985畝,占全村總面積的41.8%,被征地主要用于道路修建、工業(yè)建設等。

土地被大量征收,對當地村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征收前的4230元降到現(xiàn)在的3200元;恩格爾系數由征地前的47%上升到現(xiàn)在49%;耕地保有量也大面積縮水,人均耕地占有量由征地前的2畝/人到現(xiàn)在的不足0.3畝/人,遠低于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人均耕地0.8畝的警戒線,耕地形勢嚴峻;人均住房面積由征地前的55㎡/人到現(xiàn)在30㎡/人。

4、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引發(fā)的糾紛及解決途徑調查

從利辛縣局調查的數據來看,有關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引發(fā)的糾紛下面進行簡單的介紹。2007年以來,利辛縣局接訪的各類糾紛案件總量先升后減,社會向和諧、穩(wěn)定有序發(fā)展;全縣因征地引發(fā)糾紛案件基本維持在18件左右;隨著被征地農民維權意識的加強,因集體土地征收引發(fā)糾紛案件總量占全年糾紛案件總量的比例由2007年的2.7%上升到2011年的5.4%,上升趨勢明顯,征地矛盾業(yè)已成為利辛縣社會矛盾的主要來源之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已成為社會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已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

二、集體土地征收安置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利辛縣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化進程也穩(wěn)步推進,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利辛縣在這方面的工作還是存在較多的困難和問題。本文通過調查認為,利辛縣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面的問題概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合理

如前文所述,目前安徽省實行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和片區(qū)綜合定價標準,這在克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信息不公開透明、被征收集體土地同地不同價等突出弊端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在實現(xiàn)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長遠目標上還有很大差距。

2、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單一

安置模式是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非常關心的重要變量,直接關系著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但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相對比較單一,主要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3、權利救濟體系不健全

依據當前法律法規(guī),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先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幚?,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就直接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訴權。

(二)原因分析

1、立法滯后

近年來,學界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立法呼聲越來越高,中央也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大幅提高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始終不見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出臺。

2、政府主導

在我國,土地市場是由政府壟斷的,土地征收環(huán)節(jié)也是由政府主導的。在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制定上都是由政府主導定價,并不能有效地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建議

從對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介紹,可以看出問題有很多,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出建設性意見。

(一)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正如前文所述,補償安置是集體土地征收的核心環(huán)節(jié),補償安置標準是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最關心的問題。因此,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顯得尤為重要。

(二)建立參與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與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補償安置程序設置的好壞則直接影響到被征地農民能否得到公平補償。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救濟體系

當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糾紛越來越多,但是權利救濟體系卻相當不完善,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難以保障。本文認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救濟體系應當堅持便民的原則設置。

作者簡介:

篇2

依法規(guī)范和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jiān)管,是落實黨和政府強農惠農政策、改善和發(fā)展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及工作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以及各級干部要提高認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扎實的工作作風,學習掌握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以人為本,依法依規(guī)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jiān)管工作,切實把這件惠及廣大農民群眾的民生實事辦好辦實,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主體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全體成員行使管理權,并接受村(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原則上以村(居)民小組建制調整前的農業(yè)社為管理核算單位,但若原農業(yè)社全體成員討論同意以現(xiàn)建制村(居)民小組管理核算的,必須召開建制調整后的村(居)民小組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予以確認。

三、穩(wěn)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區(qū)級職能部門和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檢查指導工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程序

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初審后,提交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最后予以登記造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依據

《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府發(fā)〔〕138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作了相關規(guī)定和解釋,各地結合實際對照執(zhí)行。超出辦法及文件規(guī)定范圍的情形,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確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嚴格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分配

(一)基本原則

1.依法辦事與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有明確規(guī)定的,嚴格從其規(guī)定辦理;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不明確、不具體或沒有規(guī)定的,應依據有關政策法規(guī)的基本精神,結合歷史因素和現(xiàn)實情況,尊重合法的村規(guī)民約和民風民俗,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地辦理。

2.村民自治與接受監(jiān)督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分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分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情況應定期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接受村(居)委會和上級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3.保障生活與發(fā)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要統(tǒng)籌兼顧,妥善處理集體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既要維護好被征收土地農戶的利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又要著眼于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xiàn)個人與集體雙贏。

(二)資金管理

1.資金專戶存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全額存入新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統(tǒng)一設立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由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成立的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落實專人管理。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必須通過專戶結算。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要嚴格按規(guī)定管理專戶及資金,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分戶核算,結算利息。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用地單位進行資金結算。

2.委托記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收入、支出情況納入統(tǒng)一賬內核算,委托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記賬。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嚴格按府發(fā)〔〕74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專戶核算,按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和結余情況,接受群眾監(jiān)督;按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和結余情況,接受部門監(jiān)督。

3.實行專項審計。新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紀檢機構定期組織經發(fā)辦、財政辦、國土所等單位,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分配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村(社區(qū))干部考核的依據。區(qū)審計局、監(jiān)察局要對各工業(yè)園區(qū)、重點工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及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全力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資金用途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用于發(fā)展集體經濟、興辦與群眾生產生活相關的公益事業(yè)、改善被征地農戶或其他成員的生產生活條件等;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戶因失去土地后就業(yè)安置的補償,必須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就業(yè)安置;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投資人或所有權人的補償,按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歸有關農戶或集體所有,歸集體所有的部分并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統(tǒng)一管理使用。

(四)使用程序

1.擬定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組織成員代表,在村(社區(qū))紀律監(jiān)督小組監(jiān)督下,擬定《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明確資金用途。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資金,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人分類,明確分配對象及標準。

2.議定公示。《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張榜公示7天。

3.審核報批。將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的《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報所在村(居)委會、村(社區(qū))紀律監(jiān)督小組和新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監(jiān)管部門審核。大額資金使用和分配應報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核準。

4.支取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成員代表、村(社區(qū))報賬員,憑核準通過的《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到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辦理資金支取手續(xù)。

5.使用資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監(jiān)督下,按《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使用資金,辦理資金使用手續(xù)或憑據。未使用完的資金必須及時存入統(tǒng)一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

6.結算報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社區(qū))報賬員將資金使用手續(xù)和憑證,分別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村(居)委會、村(社區(qū))紀律監(jiān)督小組、新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經發(fā)辦、新區(qū)管委會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審核簽字,交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辦理資金結算和報賬手續(xù)。

7.跟蹤監(jiān)督。新區(qū)及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經發(fā)辦、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財務人員、村(社區(qū))紀律監(jiān)督小組、村(社區(qū))報賬員,要跟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行為或改變資金用途行為,立即收回資金存入統(tǒng)一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向集體經濟成員通報,并向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認真落實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jiān)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jiān)管工作是區(qū)級有關部門、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職責,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并安排具體機構和人員承擔相關工作。區(qū)監(jiān)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委、審計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建立協(xié)作機制。新區(qū)管委會、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做好本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監(jiān)管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制度,為其提供會計核算和資金代管服務,經常性開展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及時糾正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非法侵占補償資金的行為,幫助解決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長期穩(wěn)定。

篇3

為防止土地問題的大量出現(xiàn)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農民權益的實現(xiàn),如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協(xié)調裁決機制,征收土地確保農民之請確認、開展百日行動查處違法占地、健全嚴格征地審查報批程序、制定土地區(qū)片最低價等,這些措施使農民權利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細化,但是并沒有減少土地糾紛的發(fā)生,相反在農民土地維權行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決這類問題的靠的是“公檢法”,這種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問題為何愈演愈烈而且難以制止呢,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歸根于征收土地過程中土地審批及實施的違法,對此筆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態(tài)度。大部分地區(qū)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的違法情節(jié),如征收土地知情確認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在報批中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過于的簡單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沒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記程序;沒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群眾的意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征收集體土地;截留征地補償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嚴重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國土資源部一直嚴格規(guī)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百日行動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報的程序不敢嚴重、明顯的違法,特別是截留農民征地補償款這一行為已經大幅度的減少了,一般情況地方政府都會制定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辦法和征收土地補償的區(qū)片最低價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補償款的問題已經很少發(fā)生了,可以說很多地方征收農民土地進行的補償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但是土地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何在?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在呈報和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性,對于農民屬于來講屬于程序上的問題,并不是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fā)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即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失去土地依靠什么來維持生活的問題。

二、我國現(xiàn)有的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對于征地補償是這樣規(guī)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p>

關于征地補償如何分配,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助費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沒有爭議,應當屬于失地農民。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我國現(xiàn)行法律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眹临Y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p>

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沒有問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權進行規(guī)定的,但是就集體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由支配,而是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進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情況下分配比例為8/2,即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20%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據村規(guī)等依據進行支配。

三、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的規(guī)定和征地實踐來看,這種征地補償制度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而僅僅是對征收土地給農民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的補償,這樣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失去土地而間接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是不予補償的,在法學界這種補償的原則被稱之為不完全補償原則,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征地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這就決定了我國征收土地的行為屬于國家征收行為,而不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會按照標的物具有的價值來進行補償的,即法律授權政府可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標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國有,將農民正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終止并轉讓到他人手中。

該原則從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觀念出發(fā),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它已超越了財產權限制的范圍。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準許財產權的剝奪,使財產權的保障成為一紙空文。

(一)、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現(xiàn)象嚴重。

在法律授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奔丛谕恋爻鲎尳鸢俜种呤畬儆诘胤秸斦?,在發(fā)達地區(qū),土地出讓金數額巨大,成為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外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土地收入除了增加政府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各個部門可以借此征收土地規(guī)費,也提高了部門的積極性。很多地方政府已經將賣地作為自己的主要財政收入,我們稱之為“賣地財政”。陳錫文在接受鳳凰衛(wèi)視采訪時披露“每年可以向農民征收多少土地是由國家根據發(fā)展規(guī)劃來確定的,比如在金融危機暴發(fā)以前,正常年景下,國務院審批的對各省可以使用的建設用地大約是400萬畝,其中有280萬畝是要征用農民的土地。今年由于情況特殊,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各地的建設規(guī)模就比較大,所以今年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總量是630萬畝,其中315萬畝是要征用農地的。”。其實在國家控制指標外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大量的超標占地,未批先占的行為時大量存在的,而少批多占的行為則更為嚴重。

并且對于土地出讓金這種不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也不會納入財政預算,這一定程度上增長了腐敗現(xiàn)象。為追求業(yè)績地方政府依靠賣地的收入大搞形象工程建設,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為搞形象工程大肆揮霍,甚至土地違法、腐敗等現(xiàn)象滋長,對于這些行為農民是非常反感和憤怒的。

(二)、征地補償款與國家土地出讓金相差太大,集體土地的價值不能平等交換。

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的補償標準不能正確的實現(xiàn)土地的價值,且集體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可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限的所有權,農民集體自己無權對其進行處分,只有作為非所有人的國家才有權進行處分,這一規(guī)定一方面維護了我國集體土地的穩(wěn)定,但同時也限制了集體土地價值的實現(xiàn),將集體土地大量限制在農用地范圍上時,以用途來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際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則。農民在土地被征收時其得到的補償一般在2—5萬元人民幣以內,但當這些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剡M行出讓時其價格達到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樣的明顯的差價使農民難以接受。

(三)、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行為與法律不一致,法律對地方政府沒有產生限制作用,這進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占地的欲望。

物權法規(guī)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但在現(xiàn)實中大量被征收的土地是用于房地產等商業(yè)用地,商業(yè)開發(fā)當然不能歸類公共利益。而且在實施征地方案時地方政府對于農民的反抗往往沒有足夠的耐心來協(xié)調和解決。在有些地方常常會出現(xiàn)農民因土地糾紛采取上訪、阻工等措施來抗議而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刑罰,公檢法等機關成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糾紛更加顯得嚴重。

一方面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財政、一方面征地補償不合理,同時有些地方在征地過程中采取強制征收的措施,對群眾思想和民生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使土地問題越來越顯得嚴重。

四、對于處理土地糾紛的建議。

對我國土地糾紛的處理問題,總理曾發(fā)表過觀點。在承諾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永遠不變的同時指出,必須對那些被占用土地的農民給予應有補償,其中“土地出讓金主要應給予農民”。昨日,他在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結束后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作出如上表述。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的觀點。他稱,中國政府面對新的任務,需要更加清醒、更加堅定、更加努力。他進一步解釋,更加堅定是指“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他表示,前進中盡管有困難,但不能停頓,“倒退沒有出路”。英國金融時報一位記者問道,如何讓中國農民更好地實現(xiàn)土地價值,抵御非法侵占。表示,中國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屬于集體,但生產和經營權屬于農民。對此,他認為,“這是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yōu)勢”。隨后,他論述了如何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對此,他使用了一組排比句: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必須保護農民對土地生產經營的自,占用農民土地必須給予應有的補償。土地出讓金主要應該給予農民。必須依法嚴懲那些違背法律、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人。

總理客簡明的話語,其實已經客觀的為我國土地問題解決指明了方向。結合總理的觀點和當前土地問題產生的根源,筆者以為解決土地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改變以往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補償標準的原則,在征地補償中要充分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通過政府主導和監(jiān)督下與農民協(xié)商的方式處理,在協(xié)商難以解決時方可采取征收這種國家強制手段。

三、對地方政府征地進行有效的監(jiān)管,嚴格履行征收土地審批制度,對征收集體土地的理由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作為審批的重要條件。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護被征集體土地單位和農民及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配套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tǒng)?征收,(以下簡稱征地)并以貨幣方式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征地。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的審查報批、組織協(xié)調與監(jiān)督管理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轄區(qū)內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h工業(yè)園管委會、臨江產業(yè)園建設工作籌備指揮部、縣城東北片區(qū)開發(fā)建設指揮部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轄區(qū)內征地工作,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發(fā)改委、公安、財政、住建、人社、農業(yè)、林業(yè)、水利、民政、統(tǒng)計等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fā)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條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并由擬征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調查結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予以共同確認。同時通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對被征地地類,耕地面積涉及人口數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等,進行調查確認并會同征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填報相關材料表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形成會議紀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縣政府授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草簽征地協(xié)議,縣國土部門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聽證的告知程序。當事人在被告知5個工作日內對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聽證,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附具聽證筆錄材料上報,不需要聽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出具不需聽證的書面材料上報。

被征地農民就社會保障問題要求聽證的,縣人社部門要派員參加聽證會議,并在聽證回證上簽字。

(五)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第七條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發(fā)后15日內,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匯總后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并送達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的,視為無異議??h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公告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guī)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的3個月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發(fā)放名單,經所在地方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后按規(guī)定程序發(fā)放。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在填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之前由縣人社部門核定及時足額直接撥付至社?;饘簟?/p>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補償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條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可向批準征地機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在全縣范圍內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號文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征地補償。

第十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政[]8號)執(zhí)行。

違法建筑(含構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發(fā)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搶建的設施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費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單位應動員需要安置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在征得需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費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或依法對此享有權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上墻公布,并由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監(jiān)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門不得將征地補償費用于代扣或償還與征地無關的債務。

第十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制度。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農民名單,按規(guī)定程序參保申報。對被征地單位征收耕地達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對未達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實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簡稱耕地)數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建立全縣征地調節(jié)資金,實行??顚S?。資金按土地出讓金的5%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征地調節(jié)資金主要用于征地補償資金的平衡,被征地農民參加養(yǎng)老保障的財政補助支出,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支出。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實行實物套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集鎮(zhèn)、村莊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實行統(tǒng)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但項目區(qū)征地范圍內一次性拆遷總數5戶以下(含5戶)可安排宅基地實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條對被征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被征土地中農用地面積的5%用于發(fā)展村級集體經濟。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含臨江產業(yè)園)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縣人民政府(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確定。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征收集體土地實行一事一議。安排的用地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依項目進行申報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開發(fā))外的二、三產業(yè),不得分配給個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業(yè)用地基準價格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農業(yè)人口經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可轉為非農業(yè)人口;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進入縣土地儲備中心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六條因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征收土地的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一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

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無法恢復土地原狀的,應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條大中型水庫的征地補償安置應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使用農林場等國有農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國有農用地單位,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個人。

第十九條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單位應按規(guī)定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集體使用權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收回。

第二十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每畝2400元支付給實施征地工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故拒交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征地過程中,有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篇5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給予合理的補償,待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人或使用人。土地的征用的對象為土地使用權。

1.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1)申請;(2)選址;(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5)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2.征地批準權限

對征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嚴格的批準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略)。

二、征用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略),在農村土地征收中確立公平補償對于保護農民權益、規(guī)范政府行為、優(yōu)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落實公平補償應做到重塑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完全補償原則,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1.公平補償的導入與意義

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條款最早見于1944年頒布的《陜甘寧邊區(qū)地權條例》中,之后1950年的《鐵路留用辦法》和《城市郊區(qū)條例》、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82年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都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問題做了或多或少的規(guī)定,2001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中對征收土地的補償程序問題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目前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2004年修訂后《土地管理法》第47條。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相較于農民因征地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而言,是一種不完全補償。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1)以產值數倍法的方法測算農民的損失未能全面體現(xiàn)土地的實際價值,漠視了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所具有的歸依和發(fā)展功能。(2)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限制了農民的補償選擇空間,難以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3)對因征地造成的間接損失不予補償難以實現(xiàn)對農民的充分救濟,亦會增加農民今后的生產生活負擔。(4)補償標準制定的高度行政化剝奪了失地農民的公平參與權,同時加劇了征地違法腐敗案件的發(fā)生。(5)補償糾紛救濟機制的缺位、不到位有礙于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也影響到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

2.公平補償的路徑設想

(1)逐步擴大農地征收的補償范圍

與世界上一些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征收補償范圍相比,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僅限于與被征收客體直接相關的經濟損失,并沒有涉及到由征地行為造成的其他諸如殘余地等間接相關損失。目前各國對于征地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范圍上看至少有三項內容是不可或缺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和構筑物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困難補償;因征地活動引起的其他補償,如殘余地補償、相鄰土地損害補償等。

(2)合理拓展農地征收的補償方式

征收補償的方式是指在征收補償的過程中國家對遭受損失的農民進行補救所采取的各種形式。正確適用補償的方式對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征收補償有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方式。直接補償是指以金錢或實物的方式直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如支付補償金。間接補償是通過授予某種權利或利益,間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失。我國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生活導向性的金錢補償方式,除了原來的金錢補償方式外,可以考慮增加以下幾種補償方式并在立法層面作出進一步具體的規(guī)定。

(3)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完善的的補償程序與救濟機制是農民獲得公平補償的重要保證。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一般都針對國家征收權行使的不同階段設置相應的救濟途徑,征收補償的程序和救濟途徑并非涇渭分明。具體到我國,盡管《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和《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對征收補償的程序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有鑒于此,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程序、強化對農民補償糾紛的救濟。

3.完善途徑

(1)規(guī)范土地征用程序,加強民主監(jiān)督,明確補償標準

在征用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程序辦事,發(fā)揮村民的民主監(jiān)督作用,避免土地資源的浪費,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維護農村集體和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2)設村民代表會議

設村民代表會議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解決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化的問題。

(3)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在法律中應明確具體全面地列舉出“公共利益”,同時規(guī)定列舉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須由國務院批準。嚴格區(qū)分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和私人利益目的的用地。

(4)允許集體土地進入一級市場

農地征用制度應該符合法制化要求,堅持實施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努力探索與我國城市化發(fā)展步伐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平等保護,適當開放土地一級市場,讓政府成為這一市場上起監(jiān)督作用的中介者,這是一個建立在尊重歷史和承認現(xiàn)實的基礎上的制度創(chuàng)新。

(5)探索新的補償方式

政府在工商、稅務等方面,可以出臺相應的優(yōu)惠政策,鼓勵失地農民興辦城鄉(xiāng)第三產業(yè)和自主創(chuàng)業(yè),多形式開展就業(yè)和教育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勞動技能和再就業(yè)能力。允許農民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fā)或自行開發(fā)經營,讓被征地農民能長期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征地時按照一定面積比例留土地給集體使用,由村集體用這部分土地發(fā)展二、三產業(yè)安置被征地農民,可以更好地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有利于維護農村穩(wěn)定。

篇6

關鍵詞 土地征收 補償安置方式 農民權益

作者簡介:楊關峰、王思F,吉林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這使得其將視線轉移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土地征收。與此同時,由土地征收而引發(fā)的一系列社會矛盾也凸顯出來,而矛盾則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補償這一問題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關系也變得緊張而微妙。在如此緊張而微妙的關系之下,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不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時會因為反對政府強征而使人身權益也受到損害。針對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筆者深入浙江省農村進行調研,以期探明這一矛盾背后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并從法學視角深入探究問題出現(xiàn)的深層原因,進而對浙江省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提出完善意見,從而使農民權益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法律現(xiàn)狀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過了《浙江省實施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但該《辦法》主要是參照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計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年產值倍數法;第二十五條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說,該《辦法》只是延續(xù)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貨幣補償方式且補償的標準較低,并不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而切實的保護。同時,該《辦法》在土地征收補償的實際運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取代。該《意見》規(guī)定,一些有條件的地區(qū)土地征收補償可以采用區(qū)片綜合價,即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qū)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縣市征地的區(qū)片價格,報省政府批準后即可公布執(zhí)行。區(qū)片綜合價突破了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的束縛,將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這些因素納入到確定土地征收補償價格的考量體系中來,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來的土地征收補償價格更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經過調研,筆者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是矛盾產生的內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強硬則是矛盾爆發(fā)的導火索。再者,當這一矛盾出現(xiàn)甚至已經演化成惡性的社會事件時,農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就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來說,雖然上述《意見》當中規(guī)定了多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實際實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卻非常單一。筆者調查的五個地方當中有三個地方都僅實施了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而另外兩地雖然采用了用工單位安置補償,但其適用的范圍十分狹窄,解決的只是極其有限的一部分農民的生計問題。不難看出,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這兩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貨幣補償方式來說,農民獲取土地征收補償款,短期內的生活需求問題得以解決,但是農民也失去了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術能力,在重新尋找可以維持其生計的新職業(yè)上存在困境。而對于社保補償方式來說,其適用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征地畝數達到一定的標準政府和村集體才能為村民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金,農民仍然需要繳納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對于大部分年輕農民來講,他們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領取到社會保障金,這并不能使處于重新?lián)駱I(yè)時期的農民的生活獲得穩(wěn)定的物質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來說,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事件時有發(fā)生,這就使得原本已經存在的矛盾爆發(fā)出來,從而演化為一樁樁惡性事件。不得不說,這些矛盾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逐步推進中得以化解,這些惡性事件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正常推進下被避免,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卻極少能發(fā)揮出其應有的效用。這就使得政府與村民的關系在一次次類似的事件中變得緊張而微妙,村民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也往往在類似事件中受到損害。 就征地維權方面來說,農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找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這一方面歸結于農民法律知識的缺乏,維權意識的淡薄。如浙江省有兩市出臺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xié)調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爭議協(xié)調分為申請、受理、審理、協(xié)調四個環(huán)節(jié)。但是極少有農民知曉這一辦法并依據其申請?zhí)幚硗恋卣魇昭a償爭議。而另外一方面,僅有兩個市出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xié)調辦法》也反映出政府對于農民土地征收補償爭議這一問題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決機制。

三、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導致農民利益損失的根源

(一)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實施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qū),土地市場是一種完全市場模式。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買賣,也遵循市場價格波動 。這些國家與地區(qū),土地價格由市場進行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政府進行強制性決定。大多數農民在被征地時也就不會因為補償標準過低,權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絕被征地。

而在我國,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許私有,土地市場一直是由國家政府壟斷的,私人在市場上不得將土地進行交易。任何個人或單位使用土地都只能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上獲取,而政府控制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的價格。政府在征收集體土地時給農民的補償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采用較低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而政府在將征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yè)或房地產開發(fā)商時卻要求其繳納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從而獲取其中的利益差額。雖然在上述《意見》出臺之后,政府征收土地開始實行區(qū)片綜合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這種計算方式尚未完全體現(xiàn)土地物權等價交換的原則。這其一是因為區(qū)片綜合價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統(tǒng)一制定的,難以體現(xiàn)中立性;其二是因為區(qū)片綜合價的制定雖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但其終極目的是解決同地同價的問題,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guī)律來定價。因而,農民在采用這一征地補償標準時必然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二)補償方式體系的立法不全面與政府避繁就簡的態(tài)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現(xiàn)存立法對貨幣補償、社保補償兩種補償方式有詳細地規(guī)定,但是對于留地安置補償、用工單位安置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很少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的不夠具體,可操作性很差?!墩憬嵤┺k法》、《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以及各級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和社保補償的規(guī)定,詳細記載了各地不同級別土地的區(qū)片綜合價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將不同土地分類,規(guī)定了不同類別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區(qū)片綜合價。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基本都規(guī)定了參保范圍與對象、參保方式、參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發(fā)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梢哉f,浙江省對于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進行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并在實踐當中大范圍的推行,但是對于做為補償方式體系中的其他補償方式的規(guī)定確是蒼白的,實踐則更是幾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許多政府在進行征地補償時往往存在避繁就簡的心態(tài),其往往會直接選擇對其而言最為簡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貨幣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就被廣泛推行,其簡便易行之處就在于政府只要將補償金一次性發(fā)放給農民,就不需要再為農民權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貨幣補償方式的廣泛推行,導致浙江省征地補償方式的單一,農民幾乎不能選擇其他補償方式,對其權益的切實保障很難達到理想狀態(tài)。

(三)程序缺位是農民權益受損的現(xiàn)實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是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并制約國家權力的有效手段,但嚴格說來,我國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并沒有在立法層面確立起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只規(guī)定了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但對公告的內容、時間等并未做詳細的規(guī)定。而其他法律位階較低、缺乏有效約束力的部門規(guī)章或者工作文件對此雖然做出了規(guī)定,但在實際施行的過程當中也顯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國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guī)定了“兩公告一聽證一補償”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其中“兩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個是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須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我國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因而,公告經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程序設置在實踐當中往往演變?yōu)榇寮w經濟組織、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從而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之外,農民對于這一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參與權都無從談起。

(四)農民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內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農民只接受過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方法維權。再者,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其在面對政府的征地壓力時很難掌握自身行為的尺度,有時可能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而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甚至于觸犯法律。因此,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農民維權的困難,甚至于將農民置于觸犯法律的悲慘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方式體系的完善

(一)實體方面的完善

一是參照市場價格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補償時,應當參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給予公正補償。參照市場價格是遵循市場經濟體制下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的體現(xiàn),也可以實現(xiàn)政府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最大化 。

另外,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qū)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業(yè),則應以公益事業(yè)的征收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業(yè)經營或工業(yè)生產,則應以非公益事業(yè)的征收補償標準來確定補償金額。再者,參照被征收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征收補償標準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應有之義。土地的價格在土地使用權市場中會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按照被征收土地當時市場的價格來確定補償標準,更能體現(xiàn)市場因素對補償標準的影響。以上兩點,其目的都在于使農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權市場中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執(zhí)法體系增加征收補償方式。上述《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已經做出了總括式的規(guī)定,但不足之處在于缺乏具體詳細的執(zhí)行辦法,且《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完善立法,制定一部專門規(guī)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極其補償方式的法律,為執(zhí)法部門開展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依據,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當然,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guī)時不僅要在總則部分概括式的列舉各種補償方式,還應該專門制定各種補償方式的實施辦法與操作細則,是這些創(chuàng)新性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變得切實可行。

再者,政府部門在實際實施這些補償方式時,應當建立監(jiān)督機制監(jiān)督政府部門的執(zhí)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并及時在網站和公告欄中公告,確保農民可以及時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若發(fā)現(xiàn)錯誤,可以告知監(jiān)督部門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當前農民對于補償方式的知情權很少得到保護,在征地時農民幾乎不了解有哪些種補償方式,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其他權利當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在完善補償方式體系時需要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政府應該將征收補償情況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過公告的形式告知農民征收補償情況,許多農民受自身素質的局限并不能詳知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內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體能夠采取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詳細說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情況,被征收人就能詳細了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且還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進行詢問,就不滿的地方直接與政府進行溝通。雙方之間的主觀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協(xié)商。

二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農民對于適用何種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需要得到保護。農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補償方式之后,應該自己決定適用何種補償方式或者哪幾種補償方式。只有農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種補償方式能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有些農民有其他技術能力,最適合的是用工單位安置補償,而有些農民已經年老沒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適合的是社保安置補償。因此,多元化的補償方式適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選擇權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護。

三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參與權。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過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決定,由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而忽視了農民的參與權。因此,應當保障農民能夠參與到整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補償的決策過程當中,農民對于是否同意進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補償標準的參與權需要得到保護。

(三)救濟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濟方式。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可以增加行政復議、行政調解兩種方式。農民在不同意征地補償方式或補償標準時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由其他獨立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時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其次,擴大救濟的范圍。目前行政裁決范圍只包含了對補償標準不滿提起的申請,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滿并沒有列入裁決范圍。因此,需要擴大行政爭議裁決的受理的范圍,設立專門的裁決機關,解決裁決受理難救濟難的問題。

二是保障農民的司法救濟權。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就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金額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金等爭議有的不受理,有的作為民事案件處理,有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非常不統(tǒng)一,對農民的權益保護也就很難很好地實現(xiàn)。因此被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權需要完善。

篇7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實際上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生存權利。隨著我縣經濟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勢必增加對土地的需求,但不能把經濟的發(fā)展建立在犧牲農業(yè)和農民利益的基礎上,所以要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征地補償安置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土地征收;征收補償和安置;問題;對策

引言

2013~2015年,福建省順昌縣征地事務所簽訂了45個項目的征地協(xié)議,共征收集體土地6580畝,發(fā)放征地補償費24067萬元。目前,我縣經濟正處在快速發(fā)展,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建設速度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出現(xiàn)了新的。這些土地的征收滿足了我縣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但由于各種原因所引發(fā)的征地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政策也迫在眉睫。本文以順昌縣為例,對當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初步的探討。

1征地補償安置的主要做法

1.1嚴格執(zhí)行征地程序,加大征地政策宣傳力度我縣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在征地前做好征地的宣傳工作,對征收的集體土地,認真審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認真做好被征地的面積、地類、權屬調查,做到調查表、實物、補償登記三對照、三符合,告知被征地單位(農戶)聽證權利,經過協(xié)商簽訂《征地協(xié)議書》,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足額及時撥付到位,征地經批準后嚴格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步驟。

1.2逐步改善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及社會保障的做法在補償方面,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精神,我縣從2013年起將耕地年產值提高到1500元/畝。在安置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問題,除貨幣補償、養(yǎng)老保險外,目前我縣在余坊組團項目中創(chuàng)新留地安置、自愿入股等安置途徑,在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不斷創(chuàng)新安置途徑。在社會保障方面,近幾年我縣在征地項目中,對涉及耕地且符合社保對象的,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信息表》、《被征地農民參加養(yǎng)老保障申請表》、《用地項目涉及失地農民社保情況登記表》等臺賬。截止2016年6月,共計失地農民保險對象4000余人,已保障2481人,目前正在協(xié)調社保金的發(fā)放。

1.3確保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近年來,我縣項目建設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均足額及時到位,不存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款現(xiàn)象。在征地申請時,要求建設單位先將不低于50%的征地補償費存入縣征地資金專戶,待征地批準后統(tǒng)一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fā)放到位。從2013年起,縣征地事務所已直接發(fā)放10158.82萬元補償款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

2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2.1土地征收程序滯后,補償標準難統(tǒng)一現(xiàn)行的征地程序設置“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等環(huán)節(jié),強調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及社會保障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單位和農戶,但在實際工作中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如在聽證環(huán)節(jié),當聽證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時,缺乏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因此,雖然有聽證設計,但被征地戶往往有異議,不少是以上訪的形式要求解決。在現(xiàn)行設計中,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設在土地征收經省政府審批之后,這時集體土地經審批其性質已轉為國有土地;另一方面,如果被征地單位(或農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意,被征地戶不愿交出土地。如果采取行政手段,必然造成不穩(wěn)定因素。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最重要的就是對補償標準不滿意。由于現(xiàn)行的標準在工作難以執(zhí)行,被征地農戶在補償上便“討價還價”,以至在我縣城區(qū)及近郊等村的耕地補償價都在10萬元/畝以上。因此,將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置于征地審批之后的流程是不符合實際的。

2.2土地分類在相關部門中存在不一致,缺乏協(xié)調性國土部門通常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地類一般都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范圍,少部分涉及到建設用地。如,在國土部門的土地分類中,歸類為未利用地或其他土地的地塊,在林業(yè)部門的圖斑上有可能是林地。這樣在征地上報審批的圖件中,就會出現(xiàn)地類不一致、面積不相符的情況,其結果造成被退回重辦,甚至還因該地類為林地導致無法審批。其主要原因是兩部門在有關地類的劃分上缺乏溝通協(xié)調,造成不一致。

2.3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現(xiàn)狀有待改善

2.3.1失地農民社保金偏低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08]28號)規(guī)定,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的個人賬戶資金的籌資規(guī)模應不低于18000元,政府補助比例不低于70%。即政府投入的資金為12600元/人。就目前我縣符合失地社保條件的有4000余人,而社保金的籌措只有近2200多萬元。如果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都設立社保賬戶,社保金的短缺就顯而易見。自失地農民社保工作開展以來,多數農民不愿意自己再掏錢提高比例,因此其賬戶只能是政府投入的12600元。按計算滿60周歲后,他們領取的養(yǎng)老補助只能在90元/月左右。從保障的長遠角度來看,這點收入難以保障其生計。

2.3.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籌措標準偏低根據《順昌縣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順政綜[2012]92號)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標準為1.22萬元/畝。按此標準征收耕地只按項目中耕地的地類繳交社保金,這時就會出現(xiàn)征收耕地的畝數多,但達到社保條件的對象少,如神農菇業(yè)項目,征收耕地90多畝,符合社保條件的不超過10人。征收耕地的畝數少,但符合社保條件的對象多,如洋口精尚自動化項目,征收耕地170多畝,達到社保條件的580多人。我縣雙溪街道的城東村、余坊村,洋口鎮(zhèn)的沙墩村,其人均耕地大多數在0.5~0.4畝/人之間。即使只是征收少量耕地,甚至未征收,其人均耕地就有可能少于全縣農業(yè)人口人均耕地30%以下(0.444畝/人)。就目前情況看,全縣達到失地農民社保條件的人數已有4000多人,但籌措的專項資金只有2200多萬元,缺口仍有2840多萬元,其中還不含免費為失地農民就業(yè)培訓的費用。因此,以耕地1.22萬元/畝的標準來籌資,其標準確實偏低了。

3對策和建議

3.1改革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全省各地在征地報批程序方面的可行做法,重新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流程,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置,然后再申請辦理征地報批及其他手續(xù),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務于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經濟建設的發(fā)展。

3.2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機制

3.2.1適當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目前,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補償費。從征地工作實踐看,應適當擴大補償范圍。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因征地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補償范圍。

3.2.2逐步提高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根據所征地塊的現(xiàn)狀,有區(qū)別地適當調整年產值的基數。貫徹執(zhí)行《南平市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南政綜[2011]122號)精神,根據我縣情況、土地區(qū)位條件、耕地質量、以及用地趨勢和現(xiàn)行征地補償價格差異情況,制定《順昌縣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補償標準應和土地區(qū)位條件、耕地質量、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經營性與公益性相區(qū)分)相掛鉤,對公益性用地如交通、國防、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征地補償標準可以在“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高低限之間平衡。

3.2.3改革、探索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除貨幣補償外,應進一步探索分期貨幣補償方式、入股分紅安置方式、土地交換方式、留地安置方式、社會保險方式等,引入司法機制,豐富農民維權救濟渠道。

3.2.4完善和健全農村土地產權,逐步提高失地農民社保金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fā)證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農民承包地的確權發(fā)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貫徹執(zhí)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和南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要求,將失地農民社保金的籌資標準分為省重點和一般項目兩類。屬省重點項目的,其失地社保金籌資標準為1.8萬元/畝;屬一般項目的,其籌資標準為3萬元/畝。適當提高標準,即有利保證失地農民社保金的足額到位和逐步提高,也有利于抑制企業(yè)浪費土地的現(xiàn)象發(fā)生,通過經濟杠桿保護耕地。

3.3土地分類應建立相關部門協(xié)作的長效機制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收土地的報批進度,服務地方經濟,促進社會發(fā)展,國土部門在核實被征土地地類時,應先到林業(yè)部門核對;林地部門在確定地類時,也應會同國土部門核對。把這種工作關系作為核實地類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雙方相互核實的地塊,不能進行地類變更。

3.4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fā)放的監(jiān)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明確了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和發(fā)放對象;省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加強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發(fā)放的監(jiān)管,提出土地補償費可由國土部門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戶??h級國土部門應根據被征地單位(村委會)提供的被征地村民的身份證明,將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地直接發(fā)放到農民手中。

4結束語

農村征地涉及農民切身利益,要以人為本,一切從農民的利益出發(fā),在征地補償安置上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質量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讓農民切實分享到經濟建設發(fā)展、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建設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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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征收、征用農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管理,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于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條征地費管理的范圍及原則

(一)凡履行合法手續(xù)征收、征用農民集體土地,被征地單位所取得的征地補償費及其收益統(tǒng)一列入管理的范圍。

(二)征地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l、利益兼顧的原則。征地補償費必須按照分項統(tǒng)籌安排,計劃使用,兼顧好農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利益、農民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特別是對安置補助費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對失去土地農民的就業(yè)安置和社會保障作用。

2、??顚S玫脑瓌t。征地補償費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3、民主管理的原則。征地補償費的使用等相關事項,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第四條凡在本縣范圍內征地補償費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征地補償標準

第五條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計算;

(二)征收、征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zhèn)郊區(qū)的精養(yǎng)魚塘,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計算;

(三)征收、征用園地、非精養(yǎng)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

(四)征收、征用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計算;

(五)征收、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

第六條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單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5至7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7至9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9至10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計算;

(二)征收、征用園地、非精養(yǎng)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征收、征用精養(yǎng)魚塘按6至10倍計算;

(三)征收、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2至4倍計算。

第七條征收、征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給付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征收、征用土地用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guī)定的標準提高10%進行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中的年產值,按縣統(tǒng)計年報表所列被征地單位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量乘以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無統(tǒng)計年報資料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年產值。

第三章征地補償費的兌付

第九條征地單位必須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將征地的補償費足額繳付到縣國土資源局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征地補償費專項帳戶。

第十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按征地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將需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補償費匯入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專戶,不得以現(xiàn)金支付,沒有約定付款時間的,征地補償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四章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在集體內部合理分配,并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本集體成員享有同等分配權。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前,必須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經本集體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村民代表通過,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享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人員的資格,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有關法律民主討論決定,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費按以下規(guī)定使用、分配:

(一)屬于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應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主要用于興辦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發(fā)展農副業(yè)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fā)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勞動力人數的平均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yè)者作為就業(yè)的補助和不能就業(yè)人員作為生活補貼;也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征收、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三)承包開發(fā)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應當對承包者未能收回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的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

(四)土地被全部征收、征用的村(組),村(組)建制被撤銷,其農業(yè)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其征地補償費經村(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征地補償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村(組)在本地金融機構設專戶存儲。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應定期向本集體組織成員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jiān)督。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組織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征地補償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費須嚴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規(guī)定來使用、分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

第十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農業(yè)局應加強對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及時受理群眾的投拆。有權調查和了解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并要求被調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征地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有權建議糾正和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逾期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按日支付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凡征地補償費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向用地單位交付使用土地,用地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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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失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障是城市化進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對失地農民進行養(yǎng)老保障的過程中,不同的地區(qū)存在不同的困境。本文在對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找出了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面臨的困境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

    失地農民是喪失原有土地的特殊群體,是農村城市化的必然結果。學界關于失地農民的界定大致有如下幾種:社會學中把失地農民定義為城市化建設下喪失賴以生存的各類土地的農民。從法學的角度看,一種觀點認為,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后,他就不能稱其為農民,但也無法轉化為市民,最終就成了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還有學者認為,失地農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包括生活保障、就業(yè)機會、土地繼承權、資產增值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這使得失地農民成為既有別于一般農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邊緣弱勢群體??傊У剞r民就是因喪失了土地因而喪失了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以至于相應權利喪失的特殊農民群體。

    一、甘肅省失地農民概況

    據《甘肅年鑒》的相關數據顯示(見表1):2000年之前甘肅省被征耕地總面積在每年的變化趨勢較為平緩,2000年以后甘肅省被征耕地面積數據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其中2002年、2004年和2008年征地面積較大。失地人數也在逐年增長,甘肅省失地農民人數在1990年僅有882人,而到2008年,這一數據便已經達到了1 3079人,近20年的時間這一數據增加了約13.84倍,年均增長率達到了15.25%。而從甘肅省失地農民的總人數來看,1990~2008年間,甘肅省失地農民總人數達到了122 248人。

    二、甘肅省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的相關政策

    目前,圍繞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制度相應政策規(guī)定主要包括《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以及《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其中,《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給出了甘肅省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的具體做法,而《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和《完善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分別從新型農村養(yǎng)老保險和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視角對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的可供選擇的模式作出了具體的分析。在以《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為前提和基礎的情況下,甘肅省的市級及以下城市政府對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也制定了相關政策。以蘭州市為例,2009年市政府制訂了《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xiàn)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yǎng)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辦法相銜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戶為單位現(xiàn)人均有效灌溉面積不足0.3畝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zhèn)戶口,納人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實行統(tǒng)賬結合的養(yǎng)老保險模式”“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巧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人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人統(tǒng)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年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薄安糠质У剞r民,最低繳費標準以蘭州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人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xiàn)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人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三、甘肅省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的  困境及成因

(一)征地補償低,農民個人實際承保能力低。以蘭州市部分失地農民為例,19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農民每人分承包土地0.4畝,這部分農民目前都在29歲以上,征地補償費人均只有2萬元左右,由于個人承包土地集中分散情況不一樣,有的征地補償只有1.3元左右,征地補償也是10年前一次性發(fā)放的,由于當時政府沒有根據農民這筆補償收入制訂有關養(yǎng)老保障政策,因此很多失地農民都把這些有限的補償用于修繕住房、子女教育、醫(yī)療等項目上。2009年蘭州市政府制訂《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中規(guī)定:“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xiàn)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yǎng)老保險”,也就是說29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才應交納養(yǎng)老保險費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區(qū)域卻存在與政策上的偏差,如規(guī)定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每人需一次性繳納1.73萬元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這里的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并不是征地時的年齡,而是指身份證中的年齡,而這樣年齡段的人基本上是無地群體,無地群體是沒有征地補償的,這樣無形中擴大了保障范圍,增加了失地農民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負擔。另外,按政策規(guī)定,失地農民繳納保費是以“以小帶老”為原則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戶中有70歲以上的老人2人,那么家中年滿16歲(含16歲)以上的農民必須有至少2人購買養(yǎng)老保險,否則老人不能享受養(yǎng)老金待遇。以5口之家為例,丈夫56歲,妻子50歲,孩子27歲,還有2位70歲以上的老人,如果只有丈夫一人曾分地0.4畝,妻子和孩子都無失地補償,那么這戶人家的征地補償總共只有2萬多元,在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下再繳納3口人的養(yǎng)老保險5.19萬元,這幾乎是十分困難的事。

  (二)集體資產歸屬權不明,集體資產流失嚴重。農民離開土地之后,造成了生活保障上的缺失、就業(yè)上的困難、資金的缺乏等諸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很難在短期內實現(xiàn)農民向市民身份的轉變,他們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主體來保障他們生活、工作的繼續(xù),這個主休需要能夠提供資金、福利、就業(yè)等多方面的資源。面對龐大的失地農民群體,國家很難直接承擔起這個主體責任,此時發(fā)展與壯大集體經濟則成為了失地農民尋求新的責任主體的必然選擇。集體經濟主體承擔著資金支持、社會福利的供給、經濟發(fā)展等多重責任,正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成為保證村級社會保障供給正常運轉的基礎。根據《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xiāng)(鎮(zhèn))、村、組(社)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但是在蘭州城中村改造、鄉(xiāng)改街道、村改社區(qū)過程中,集體資產的歸屬權卻在部分地區(qū)出現(xiàn)了不明和資產流失情況,由于歷史的原因,某些曾屬于生產大隊的資產在改制過程中流向了改制后的街道(鄉(xiāng)),目前的村級(社區(qū))即從前的生產隊資產所剩無幾,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更是無從談起。在土地征用時,分得的土地出讓金由于缺乏嚴格的監(jiān)督管理,出現(xiàn)了被相關部門分割和大量流失的情況,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這樣的情況依然如故。

    (三)作為養(yǎng)老保障主要支撐力量,政府統(tǒng)籌資金的缺失是非常致命的問題。作為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國家、集體、個人都應該出資,促使投保資金多元化。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政府財政補助意味著對被征土地的農民參加養(yǎng)老保險各級財政更應該給予適當補助。以地方政府劃撥專項經費、上級財政對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給予適當補助、從農村的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等多種方式進行。政府統(tǒng)籌資金作為養(yǎng)老保障的主要力量必須是穩(wěn)定和牢固的,否則失地農民的養(yǎng)老保障在實施中就會出現(xiàn)障礙。

    四、解決甘肅省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的思路

    (一)發(fā)展集體經濟,確立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解決土地與農民問題的關鍵在于明晰土地所有權,讓農民享有長期甚至永久土地受益權。從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來看,我國《憲法》和有關土地法規(guī)都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明確村民小組是農地的產權主體。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把村民小組作為農地的產權主體是合理的現(xiàn)實選擇。村民小組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關于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法律規(guī)定。數量適中,又是最接近農民的集體組織,村民小組在土地發(fā)包、調整過程中往往具有實際的絕對性權威,基本上擁有農地的所有權。確立村民小組為唯一的農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明晰產權主體的基礎上有效避免征地補償費被其他經濟和行政主體任意占用,使村民小組合法地獨立擁有和支配征地補償費。用好村集體留地,把開發(fā)經營的收人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比如上海市九星村對于失地農民采用“政府+集體經濟”社會保障供給模式,集體經濟承擔起社會福利、社會救助供給的責任,這對于政府的社會福利供給不足狀況起到了有效的補充作用,如在養(yǎng)老保障方面,村里通過集體經濟為60-69歲老人,每人每月補貼600元;7079歲,每人每月補貼800元;8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 000元。村內對老人在享受國家基本養(yǎng)老保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他們的養(yǎng)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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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苯陙?,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qū),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xié)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fā)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fā)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yè)開發(fā),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fā)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fā)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guī)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yè)用地亦不當然優(yōu)先于農業(yè)用地,學校、醫(y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huán)節(jié),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xié)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xié)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yè)、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yè)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yī)、養(yǎng)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yè)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xiàn)生態(tài)經濟持續(xù)協(xié)調發(fā)展。”應當根據土地的區(qū)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qū)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yè)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yè)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guī)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tài),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yǎng)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yǎng)老、醫(yī)療、就業(yè)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yōu)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xiàn)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