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法處罰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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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法定裁量;酌定裁量;裁量方法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充分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這一法律武器,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于各地對該法關于裁量部分的問題認識、理解不統(tǒng)一,加之有權解釋機關對此問題的解釋不具體、不透徹,出現了各地裁量標準不一、裁量隨意性不斷膨脹等現象,因此,有必要對該法裁量方面的問題進行探析。
一、對“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的理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第二十三條到第七十四條,分別規(guī)定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量罰幅度。其中,共有17條先規(guī)定一般情節(jié)的量罰幅度,后規(guī)定 “情節(jié)較輕”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五條等);共有6條先規(guī)定一般情節(jié)的量罰幅度,后規(guī)定 “情節(jié)較重”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三條等);共有12條先規(guī)定一般情節(jié)的量罰幅度,后規(guī)定 “情節(jié)嚴重”的量罰幅度(如第二十四條等)。還有部分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但是從條文的結構中也不難看出,立法機關事實上已經將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般情節(jié)和“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或“情節(jié)嚴重”上作出了區(qū)分。而在執(zhí)法實踐中,只有確定某一行為符合“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或一般情節(jié)中的某一種時,才能找到與之對應的量罰幅度(即“對號入座”),然后在該幅度內進行裁量。因此,正確理解“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是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進行裁量的基礎和前提。
(一)當前各地對“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的應對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面對如此眾多的“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基層執(zhí)法機關往往無所適從,而各省級公安機關為了應對這一情況,分別制定了一些指導性意見,如江蘇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jié)的指導意見(試行)》(蘇公廳〔2006〕394號)、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關于下發(fā)〈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公法傳發(fā)〔2006〕4號)。這些文件無疑為基層公安機關準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提供了統(tǒng)一的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筆者認為,通過各地制定指導性意見的方式應對這個問題,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1、指導性意見違背法律規(guī)定。如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jié)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三目規(guī)定: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屬情節(jié)較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根據該條規(guī)定,即使是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也要根據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而不是將“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與“情節(jié)較輕”劃上等號。
2、指導性意見與有權解釋相沖突。如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jié)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第二款第一目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屬情節(jié)較輕。而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不予處罰;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3、各地指導性意見標準不一,導致適用量罰幅度不統(tǒng)一。如對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一)確因生活所迫且所得不多的;(二)已談好價錢或給付錢物,著手實施,尚未發(fā)生性關系的;(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侗本┦泄簿株P于下發(fā)〈北京市公安局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的通知》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已給付金錢等財物并著手實施,但由于行為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fā)生性關系的。江蘇省公安廳《關于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jié)的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的; (三)、以、等方式初次的;(四)、因生活所迫初次的;(五)、初次未遂的;(六)、初次并檢舉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查證屬實的。如此不統(tǒng)一的量罰標準必然造成量罰的不公平,侵害公安執(zhí)法權威。
4、基層公安機關對指導性意見的法律性質認識不透。筆者認為,從法律性質的角度考察,這類指導性意見其實并不屬于規(guī)范性文件,案件一旦進入司法審查程序,法院不但可以不“適用”,而且可以不“參照”,基層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完全可以靈活掌握。但事實上,對于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類指導性意見,基層公安機關往往不對其法律性質進行準確定位,盲目、機械執(zhí)行,導致個別案件處理不公。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有權解釋機關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踐執(zhí)法經驗,吸收各地指導性意見中科學、合理的細化標準,盡快制定出相關解釋。當然,解釋不可能窮盡所有現實中的違法現象,基層公安機關在掌握“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時,應當充分、全面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有責性和客觀違法性,使量罰的結果最大程度地與行為人“罪責”相適應,真正貫徹落實過罰相當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審議過程中,為了體現與刑法的銜接,將部分“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修改為“情節(jié)較重”的規(guī)定,因此,在量罰時,還必須同時考察相應的追訴標準,防止以罰代刑。
(三)“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的判定
筆者認為,“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中的“情節(jié)”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種關聯(lián),但是又不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吨伟补芾硖幜P法》部分條文對此已有暗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猥褻他人的,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這就說明,只要是猥褻他人的,就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僅僅是嚴重情節(jié)的幾種情形之一。
因此,判定“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必須首先判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是什么。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具備主體、主觀方面要件的情況下,某種行為達到了足以侵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的時候,就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見,構成要件要素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密切相關。而“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中的“情節(jié)”雖然不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并未超出構成要件要素所輻射的范圍(部分擬制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例如,對于毆打他人的行為,只要該毆打行為足以造成對公民健康權的危害,就已經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毆打行為造成的后果才是是否“情節(jié)較輕”中的“情節(jié)”,毆打他人的方式、手段也是是否“情節(jié)較輕”中的“情節(jié)”,顯然,這些情節(jié)并不是毆打他人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均因不管是否造成傷害、不管采取何種方式,都因其對“毆打他人”這一客觀行為起到一定的征表作用,而沒有超出構成要件要素所輻射的范圍。但是,毆打他人的場所、毆打他人的動機等,因為其本身并不是“毆打他人”這一行為所要考察的對象,或者說,其本身與《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公民健康權)并無實質性關系,所以,不能將其評價為“情節(jié)較輕”中的“情節(jié)”。
同理,判定其他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也需要先從構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考察某一具體情節(jié)是否屬于“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中的“情節(jié)”,再進行綜合判斷。
那么,到底以什么標準判定“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呢?筆者認為,判定“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需要與一般情節(jié)進行比較。而立法對一般情節(jié)的規(guī)定存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文本中,是客觀意思,基層執(zhí)法機關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合社會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行為人的目的、動機,采用的手段,侵害的對象,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客觀判斷。概言之,在當前的社會發(fā)展形勢下,行為人一般具有何種目的動機,一般采取什么手段,一般侵害哪些對象,一般會造成什么后果,這是判斷是否屬于一般情節(jié)的重要標準。
(四)“情節(jié)較輕”與 “情節(jié)特別輕微”之辨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實踐中, 對于具體的事實屬于“情節(jié)較輕”還是 “情節(jié)特別輕微”較難界定。
有觀點認為,情節(jié)特別輕微,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jié)特別輕微。判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特別輕微,應當從違反管理行為人的年齡、身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態(tài)度,違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動機,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認錯的程度,改正的情況,造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沒有實施終了,行為人自己已經悔悟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1]
根據上述觀點,“情節(jié)較輕”與“情節(jié)特別輕微”既有共同點又有區(qū)別。
共同點表現在:
1、二者都以危害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為前提。若某種行為還沒有足以造成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還沒有達到緊迫的程度,那么,這種行為還沒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不能認為是“情節(jié)較輕”,也不能認為是“情節(jié)特別輕微”。如行為人為誣告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的,因捏造事實的行為還沒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此,不能認為是“情節(jié)較輕”的“誣告陷害他人”,也不能認為是“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誣告陷害他人”。
2、二者都較一般情節(jié)輕。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的輕重方面考察,“情節(jié)較輕”與“情節(jié)特別輕微”均比一般情節(jié)要輕。
區(qū)別表現在:
1、功能不同?!扒楣?jié)較輕”為執(zhí)法機關指明量罰的幅度,具有“對號入座”的功能;“情節(jié)特別輕微”為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提供法律依據,具有“減免功能”。
2、行為的輕重不同。從法律文本的表述上看,“情節(jié)特別輕微”顯然比“情節(jié)較輕”的情節(jié)更輕。
3、“情節(jié)特別輕微”所涵蓋的范圍寬于“情節(jié)較輕”。根據上文的分析,“情節(jié)較輕”中的“情節(jié)” 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種關聯(lián),而“情節(jié)特別輕微”中的“情節(jié)”則包羅了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所有客觀情況及能夠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所有主客觀情況。
二、裁量種類
澄清了“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的基本含義后,緊接著需要分析裁量種類。執(zhí)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行為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需要對行為人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本文將之稱為“裁量種類”)。理論上講,裁量種類可以分為法定裁量種類和酌定裁量種類。
(一)法定裁量種類
法定裁量種類,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明文規(guī)定的、執(zhí)法機關應當執(zhí)行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的裁量種類?!吨伟补芾硖幜P法》總則部分、分則部分均規(guī)定了從輕、減輕、從重處罰和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其中總則部分第十二條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jié),第十四條是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彈性裁量情節(jié),第十九條是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jié),第二十條是從重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jié),分則部分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是從重處罰的硬性裁量情節(jié)。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內決定較輕的處罰。與此相對應,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內決定較重的處罰。而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量罰幅度以下決定處罰。
1、“中間線”問題。目前,基層執(zhí)法機關存在一種觀念,認為從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就是在法定量罰幅度的“中間線”以下或以上決定處罰結果。如甲某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情節(jié)嚴重,應當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量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即在潛意識下認為,只有對甲某處七日以上拘留,才能符合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從重處罰,應當是指根據行為人行為的主客觀方面,將量罰的結果重于一般情況下的量罰結果。易言之,如果行為人本來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就不會受到最后這樣的處罰。如上述例中,根據甲的情節(jié),如果其不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而是阻礙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對甲最終處以五日拘留最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而正是因為甲現在是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最終對甲處以六日拘留。這樣的處罰結果,也不失為從重處罰。[2]
2、從輕處罰不等于降格處理,從重處罰不等于升格處理。實踐中,部分基層執(zhí)法機關忽視了對這一問題的區(qū)分,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錯誤處理。如乙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情節(jié)較輕,應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因為乙曾在六個月內因盜竊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從重處罰,遂最終在“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量罰幅度內作出處罰決定。這種做法完全混淆了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應當在實踐中予以杜絕。
3、減輕處罰的幅度問題。對于減輕處罰的幅度問題,公安部《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四條作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三)規(guī)定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四)規(guī)定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但是,“法定處罰幅度以下”這一規(guī)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難,例如,一般情節(jié)的盜竊行為,法定處罰幅度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是否還包括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包括(肯定說),則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可以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不包括(否定說),則只能不予處罰。筆者贊成肯定說,理由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實際上將拘留設定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和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個格?!吨伟补芾硖幜P法》多個條文有“五日以下拘留”的規(guī)定(如第二十五條等處),適用五日以下拘留不會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也不會侵犯國民的法感情。
(2)持肯定說更符合公平、正義。如果堅持否定說,則會出現未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適用減輕處罰時,與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例如,張某盜竊,情節(jié)一般,因其未滿18周歲,根據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應減輕處罰,但是因為對盜竊行為未設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量罰幅度,根據《解釋(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其不予處罰;李某揚言實施爆炸擾亂公共秩序,情節(jié)一般,因其未滿18周歲,根據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應減輕處罰,因為對揚言實施爆炸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設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故根據《解釋(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其拘留三日。那么,都是因為適用“未滿18周歲”而減輕處罰的,為什么最終對張某不予處罰,而最終對李某拘留三日?這樣的不公平已經顯而易見。
(3)否定說的主要理由是肯定說的做法違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則。該說認為,《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边@就是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即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主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有直接而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依據?!薄耙话阏f來,只要直接關系到行政相對人行政法上的基本權利的行政行為,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為(如行政處罰,筆者注),需要有直接明文的法律(包括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據;此外的行政行為,只要符合法的精神便可?!盵3]筆者認為,即使象行政處罰這樣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在量罰上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也并不是必須有直接而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依據,只有在量罰上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才需要有直接而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依據。而肯定說的做法恰恰是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做法,因此,并不違背行政合法性原則。而否定說將減輕處罰直接等同于不予處罰,雖然在結果上看似乎對行政相對人更加有利,卻不符合法的精神。
減輕處罰是否應當包括法定處罰種類的減輕?例如,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造成危害,情節(jié)一般的,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能否減輕至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此,《解釋(二)》第四條明確予以否定。但是,筆者認為,減輕處罰理應包括處罰種類的減輕,理由如下:
1、處罰種類的設定順序反映出處罰種類性質的輕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不難看出,立法實際上將“警告”視為性質最輕的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性質重于“警告”,“行政拘留”的性質又重于“罰款”。對本應行政拘留的行為人,因符合減輕處罰條件,最終對其罰款,其實質上也屬于減輕處罰。
2、便于劃清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的界限?!吨伟补芾硖幜P法》多個條文對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進行了并列式的列舉,這就表明,減輕處罰與不予處罰完全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而《解釋(二)》第四條無疑將部分減輕處罰的情形與不予處罰劃上了等號,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申言之,無論怎么減輕處罰,都不可以不予處罰,這是“減輕處罰”的應有之意。
當然,或許會有人提出這樣一個問題:若根據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客觀情況,本應對其警告,但是又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又如何減輕呢?對此,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因為行為本身就具有明顯的輕微性質,可以直接適用不予處罰的規(guī)定對其不予處罰,而不是通過適用減輕處罰最終對其不予處罰。從這個方面講,就需要基層執(zhí)法機關綜合把握案件事實,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適用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二)酌定裁量種類
酌定裁量種類,是指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guī)定,但是行為人具有酌定裁量情節(jié),需要予以酌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從而對其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裁量種類。而酌定裁量情節(jié),是指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明確規(guī)定,但是能夠切實反映出行為人客觀違法性與主觀有責性的增加或削弱,需要在裁量時予以考慮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后態(tài)度、行為的動機、方式、手段等。
筆者認為,把握某一情節(jié)是否屬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1、是否與行為人本身有關聯(lián)。某一情節(jié)是否屬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首先要分析這一情節(jié)是否與行為人本身有關聯(lián),是否能反映出行為人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增加或削弱。如,行為人毆打他人后,根本無意對被侵害人賠償,但是其父親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對被侵害人進行了賠償。筆者認為這一情節(jié)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因為不能反映出行為人本人的人身危險性增加或削弱。
2、是否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有關聯(lián)。酌定裁量情節(jié)的基礎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若將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無關聯(lián)的情節(jié)作為酌定裁量情節(jié),則違反了行政合理原則(考慮不應考慮之情況)。例如,甲吸食,同時,甲在家中還經常虐待老人,對甲在家中還經常虐待老人這一情節(jié)即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若作為酌定裁量情節(jié),便無異于間接處罰。
3、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多次發(fā)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必須是“多次” 發(fā)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方能構成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多次”成為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就不可再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否則,便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當然,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上的“多次”已經超過構成要件要素中的“多次”時,對多余部分的次數則可以單獨予以評價。
確定案件事實中存在酌定裁量情節(jié)后,正確適用酌定裁量種類,還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酌定處罰種類不包括減輕處罰,也不包括加重處罰。酌定處罰實質上體現的是基層執(zhí)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為基礎,因《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未對酌定減輕(加重)處罰進行授權,故不可以超越法律而酌定減輕(加重)處罰。
2、酌定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幅度不應高于相對應的法定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幅度,否則將導致法定從輕(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例如,甲、乙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相當,本應分別處7日拘留,若行為人甲屬于未滿18周歲的人,從輕處罰后決定行政拘留六日,行為人乙違反治安管理時是剛滿18周歲的第二天,可酌定從輕處罰,則應當以不低于行政拘留六日為標準進行裁量,否則,酌定從輕的幅度便高于法定從輕的幅度,使法定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形同虛設。
3、某一情節(jié)已經作為法定裁量情節(jié)適用后,便不再屬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如行為人是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已經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對其減輕處罰,就不可以在因為其生理狀況再酌定從輕處罰。
三、裁量方法
(一)判定屬于“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或者“情節(jié)嚴重”
這是正確裁量的前提。因為,只有先找準屬于“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較重”、“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一般,才能確定立法在不考慮其他情況下予以認可的量罰幅度,之后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才有基礎。
(二)對照法定、酌定裁量情節(jié)進行裁量
最后的裁量是一個系統(tǒng)的工程,必須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反復推敲,運用科學的方法,最終使裁量結果合法、合理。筆者認為,在此過程中應關鍵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單一法定裁量情節(jié)按順位適用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共有三處(分別為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同時規(guī)定了兩個以上的裁量種類,那么,如何選擇裁量種類呢?筆者認為,裁量種類在具體條文中的順位反映了立法的傾向性,一般來說,順位在前的應優(yōu)先考慮適用。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首先考慮適用從輕處罰,只有在從輕處罰后仍不能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減輕處罰。
2、法定裁量情節(jié)優(yōu)于酌定裁量情節(jié)原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既有法定從重情節(jié)又有酌定從輕情節(jié)的,應當先從重、在從重的基礎上再從輕并最終體現從重;既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又有酌定從重情節(jié)的,應當先從輕、在從輕的基礎上再從重并最終體現從輕;同時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的,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決定;對具有法定減輕或不予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優(yōu)先減輕或不予處罰。
3、硬性裁量情節(jié)優(yōu)先適用原則。筆者認為,法律文本的表述某種程度上反映著立法機關的價值取向。當法律文本表述為“應當”適用某一規(guī)則時,說明立法機關要求執(zhí)法機關,當適用這一規(guī)則的情形出現時,必須適用這一規(guī)則;當法律文本表述為“可以”適用某一規(guī)則時,說明即使出現適用這一規(guī)則的情形,立法機關對執(zhí)法機關是否適用這一規(guī)則也不作強行要求(當然,一般情況下也應當適用)。因此,當硬性裁量情節(jié)與彈性裁量情節(jié)同時存在時,應首先適用硬性裁量情節(jié)。
4、同時具有同向裁量情節(jié)不升(降)格的原則。即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從重)情節(jié)的,也不可減輕(加重)處罰;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亦不可不予處罰。
5、裁量情節(jié)適用對應原則。即每一裁量情節(jié)的適用,必須要與折射該裁量情節(jié)的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對應。例如,行為人毆打他人后逃跑,并被受案調查,逃跑過程中,行為人又實施盜竊行為,后行為人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了自己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但是對其盜竊違法事實并未如實供述,因而,對于毆打他人的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形,而對盜竊行為,不符合該項規(guī)定情形,故只能對毆打他人的行為減輕處罰,不可對盜竊行為一并減輕處罰。
【注釋】
[1]柯良棟、吳明山主編:《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89頁。
[2]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429頁。
篇2
同志們:
今天,我們舉辦宣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工作會議,這是我市開展送法入家進戶的又一次重要活動。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開展送法進基層活動是一種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歡迎,取得的效果是明顯的,對提高全體市民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水平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對踴躍擔負起社會普法責任的在座各位宣講人員表示衷心地感謝!
借此機會,我講三點意見:
一、把握形勢,提高認識,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經濟建設、經濟體制改革相伴而行。從黨的關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思想的確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直至黨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不斷重視和加強法治建設的進程。按照上級的有關部署,我市從“一五”普法的啟蒙教育開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規(guī)劃。經過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廣大市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社會各項事業(yè)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開展,法治建設的整體水平獲得了顯著提高,有力地促進了全市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梢哉f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個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xù)發(fā)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我們的一些行政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個別執(zhí)法機關和執(zhí)法人員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時有發(fā)生;法制教育的整體發(fā)展還不平衡,尤其在農村普法工作還比較薄弱,普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地去研究解決。進入新時期,我們面臨的環(huán)境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步入了新的階段,要求我們在更大范圍和領域內全面深入地推進法治化建設,為優(yōu)化我市投資和發(fā)展的軟硬件環(huán)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新時期開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它作為建設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積極參與到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實踐中去,教育和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樹立現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會的法治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開展。
二、肯定成績,明確任務,開創(chuàng)學習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組建法制宣講隊伍以來,我市各單位密切配合,全體宣講人員聯(lián)系實際認真?zhèn)湔n、認真宣講,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宣講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有效地促進了全市干部群眾學法用法活動的深入開展,受到各級領導的好評,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當前,我市基層基礎還不夠扎實,群防群治隊伍素質有待于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治安防范意識有待于增強,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不高。我們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遠。因此,我們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就是想通過利用社會法律人才資源,擴大干部群眾參與程度和社會的影響力,更為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們法制宣講人員要明確任務:一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工作,為全市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青少年、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和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等普法重點對象宣講法制理論和法律知識,尤其要在繼續(xù)提高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及依法管理各項事務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積極參與全市重大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活動;三是參與本市法制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工作,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四是積極參加大眾傳媒的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多種媒體,直接向廣大市民傳播法律知識,釋疑解難有關法律問題。宣講人員所肩負的任務既光榮又很艱巨,在實際宣傳教育中,要切實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圍繞中心的原則,就是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保證和促進全市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二是緊貼民眾的原則,就是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出發(fā),多選擇一些百姓應學應知應會、百姓熱切關注的涉法問題,真正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真正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三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就是要改變說教的老面孔,通過身邊人、身邊事的法制教育,幫助群眾樹立權利義務觀念,做到宣傳教育生動活潑、直觀明了、易講易讀易懂,使普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不斷開創(chuàng)法制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三、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扎實宣傳好《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開展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教育,有利于群眾提高治安防范意識和守法意識,營造濃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圍;有利于提高廣大群眾對平安建設的知曉率、對社會治安的滿意率;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干部群眾支持和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平安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這次宣講是今年法制宣講活動的第一講,意義重大,大家務必要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高度認識宣傳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扎實開展好此次宣講活動。對這次宣講活動,我再強調四點:
一是突出重點。這次宣講活動重點是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和內容,特別是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等等的行為。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能做,什么行為不能做,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增強群眾打擊違法活動的積極性,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層。我市農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廣大農村群眾和農村干部法律意識還相對薄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了解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常發(fā)生,甚至引發(fā)犯罪。因此,這次宣講活動要以基層、農村為主。各基層機關、單位要切實重視起來,積極采取有力措施,保證此次宣講活動的順利開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傳為方針,以貼近群眾、生活、實際“三貼近”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傳的途徑和空間,在農村廣泛宣傳。另一方面,要認真制定宣講計劃,組織好宣講活動。盡量動員更多的村(居)民參加,組織專場外來員工和流動人員參加學習教育。要促進村“兩委”帶頭學《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在基層營造一個學法、懂法、護法的良好氛圍。
三是講究方法。此次宣講活動要結合實際,改進方法,注重提高社會效果。各位宣講員要認真?zhèn)湔n,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講活動,結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較為典型的治安事件進行講解,要做到簡單易懂,使聽眾樂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講活動中,要注意克服那種單純的我說你聽的做法,充分發(fā)揮聽眾的積極性,激發(fā)其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實現學與用相結合,為促進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開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礎。
篇3
第一條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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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guī)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guī)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y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
第十四條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處罰。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fā)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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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團體登記管理規(guī)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和其他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fā)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yè)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guī)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guī)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guī)定,在城鎮(zhèn)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zhí)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游行,違反有關規(guī)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qū),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guī)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揮、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guī)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guī)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涂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guī)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guī)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嚴厲禁止、宿暗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宿暗,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宿不滿十四歲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guī)定種植罌粟等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第三十二條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畫、錄像或者其他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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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裁決與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xié)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zhí)行的,強制執(zhí)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zhí)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y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十條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xù)執(zhí)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zhí)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zhí)行時,依照規(guī)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公安人員在執(zhí)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不得。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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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篇4
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認證體系為發(fā)射臺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極大地促進了發(fā)射臺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朝著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方向發(fā)展,但是,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認證體系畢竟只是抽象的理論,流于形式化是其在應用的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的問題。為了避免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認證體系出現流于形式的現象,采用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是一個可實施性的辦法,應當引起相關領域的重視。
一、設計目標
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的最大特征是智能自動化處理工作流程的方式,其可以實現對工作流程的自定義,并不需要人工進行干預,當某項工作任務完成后,系統(tǒng)執(zhí)行相應的步驟,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將工作任務傳達給下一個工作處理程序。此外,對數據的自動更新也是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一項突出的優(yōu)勢。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的設計目標主要有如下七個:實現對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體系的電子化管理,第一個內容是管理播出質量體系文檔,第二個內容是完成對質量體系的總體評估與任務流程審核;通過自定義功能實現對安全播出工作有關的工作流程的簡化與智能化;設置任務提醒功能,當任務達到時,可以用窗口彈出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自動通知相關人員;設置警示功能,如果工作人員有延誤處理的工作,則自動提醒工作人員;具備歷史記錄保留功能以及工作信息存儲功能,工作人員可以查看信息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跡,或者當出現工作失誤的時候,可以追溯到問題的癥結所在;領導可以對任務的執(zhí)行情況實現全程監(jiān)控;可以在工作流的某一個階段,同時設定多個操作人,便于在某個人員缺席的時候能夠及時有人代替執(zhí)行工作任務,保持工作流的完整性。
二、播出質量管理模塊
(一)文檔信息管理模塊播出質量文檔信息管理模塊是整個發(fā)射臺的信息儲存庫,集合了與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管理有關的所有信息,比如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手冊、播出質量文檔內容、與安全播出工作相關的作業(yè)指導書等,為相關人員提供了一個信息查詢平臺。(二)內部評審模塊播出質量體系內部評審模塊的主要目的是對播出質量管理的整個流程進行監(jiān)控,通過審核結果修改播出質量管理認證體系當中不合理的部分。內部審核以審核組的形式開展內部審核活動,首先要制定內部審核計劃,采用工作流的方式向審核小組成員發(fā)放審核任務,由小組成員提交審核結果,審核組負責人進行匯總上交相關領導,領導再進行評審。(三)個人工作管理模塊個人工作管理模塊是專門為工作人員設立的辦公平臺,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擁有自己私人的工作管理模塊,具有個性化服務的功能。個人工作管理模塊可以讓工作人員及時了解和處理與安全播出相關的工作事務,避免出現工作延誤的情況,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四)工作流程管理模塊工作流程管理模塊實際上是發(fā)射臺的工作流程平臺,可以在很多程度上確保工作流程的高效性與靈活性。工作人員在制定流程應用時,需要參照發(fā)射臺安全播出質量認證體系的程序文件,同時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需要來自定義流程應用。此外,定義工作流程的時候,已經啟用的過的工作流不能被修改,但是正在啟用或將要啟用的工作流可以被停用或修改。(五)用戶管理模塊用戶管理模塊的主要功能是為系統(tǒng)用戶設置相應的權限管理,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網絡,用戶管理模塊的具備的基本功能都有以下幾點:系統(tǒng)管理員可以實現對部分、角色的添加、修改等;系統(tǒng)管理員可以對其他用戶的權限進行設置,并進行角色配置;用戶可以修改自己的基本信息;最好能夠體現用戶登錄的合法性,設置登錄功能。(六)信息交流模塊信息交流模塊解決的是工作人員與用戶、用戶與用戶之間的溝通問題,是一個實時交流平臺,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工作的最新進展,在信息交流模塊上通過電子審批、發(fā)放等途徑向相關人員提供信息,當工作流達到時,信息交流模塊要具備自動提醒的功能,警示工作人員未完成的工作。
三、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的設計
播出質量管理系統(tǒng)的設計包括網絡架構和軟件開發(fā)兩個方面,網絡架構如下圖所示,整個系統(tǒng)的部署主要集中在發(fā)射臺內網的OA網段,把交換機接入到內網的核心交換機上,構成一個內網公用計算機,讓所有的用戶都可以訪問該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的軟件開發(fā)采用通用的B/S架構,J2EESpringMVC+Hibernate框架。Web層使用SpringMVC進行請求的處理和響應,視圖層采用JSP2.0和JSTL技術,服務層采用Spring3.0,持久層的Hibernate通過Spring提供的支持,類集成到Spring3.0。數據庫采用MySql5.5,開發(fā)操作系統(tǒng)采用Win-dowsXPProfessional。
四、結束語
篇5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項目:質量控制;安全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是建筑業(yè)恒久的主題,是百年大計的大事情,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與安全。建筑工程一般都具有周期長,露天作業(yè)、高空作業(yè)多等特征,而且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有許多不可控的影響因素,這一切都為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說,生產的安全性直接影響著施工生產的進度控制與質量成本控制,是建筑企業(yè)順利完成施工任務實現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因而,建筑企業(yè)必須抓好施工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下面分別就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與安全管理措施方法進行探討。
2建筑工程施工中質量控制與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監(jiān)控是現場質量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有效的質量監(jiān)控措施能使工程質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質量達到預期的目標,有利于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木。
2.1施工過程中質量監(jiān)控的范圍及重點
在施工過程中質量監(jiān)控的范圍較廣,從設計圖紙、原材料到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不能被忽視,熟悉和掌握監(jiān)控的范圍及重點,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質量處于預控狀態(tài),在一般情況下質量監(jiān)控的范圍及重點為:
2.1.1學習及會審設計圖紙是質量監(jiān)測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圖紙是施工的主要依據,因此,在施工前必須認真閱讀,了解設計意圖,因為一個不符合設計的產品是沒有什么質量可言的。然而,我們按圖施工是建立在學習與會審的基礎上,要把學習與會審結合起來。會審不是簡單地審查圖紙差錯,還要考慮是否有利于施工。在某些場合,雖然設計是符合規(guī)范的,但由于施工難度大,為保證施工質量,需對設計一進行適當的深化,以保證工程質量符合規(guī)范的要求。
2.1.2對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監(jiān)控是質量監(jiān)控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因而要對它進行監(jiān)控。不僅要檢查進場實物,還要檢查質保書,看它的型號、規(guī)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鋼筋、水泥、防水材料等還要根據規(guī)定做二次檢測。對易碎、易潮、易變形、易污染的物品,在運輸、堆放、安裝過程等環(huán)節(jié)亦要進行監(jiān)控。
2.1.3抓好分部、分項工程按規(guī)定規(guī)程施工是質量監(jiān)控的首要環(huán)節(jié)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是單位工程質量合格的基礎,因而質量監(jiān)控工作應把它作為主要環(huán)節(jié)來抓。在按圖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點應放在抓規(guī)范、規(guī)程、規(guī)定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按工序進行控制,出現問題應立即糾正,把事故苗子消滅在施工過程中。監(jiān)控應貫穿于施工全過程。交工前的產品保護,也是一項不容忽視的監(jiān)控目標。
2.1.4重要的部位、薄弱環(huán)節(jié)是質量監(jiān)控的重點環(huán)節(jié)
單位工程的關鍵部位與薄弱環(huán)節(jié)是根據工程對象和隊伍素質決定的,如果框架結構中的梁、柱是關鍵部位,混合結構中的砌體和預制樓板安裝是個關鍵部位,在裝飾工程中,如大面積水磨石地坪,外墻大面積貼面磚,或內墻大面積貼墻紙等都可作為關鍵部位。薄弱環(huán)節(jié)有二種含義:①新技術、新工藝,因是第一次施工,質量無把握,因此要重點控制;②易發(fā)生問題的部位,如軸線位移、鋼筋位移、梁柱不垂直、混凝土施工縫位置不正確且有灰碴、砌體粘灰面差、預制板軋縫,以及滲、漏、砂、殼、堵等質量通病。對關鍵部位、薄弱環(huán)節(jié)的重點控制,只要方法得當、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現場施工質量監(jiān)控的方法與措施
質量監(jiān)控對施工現場來說一般有事前監(jiān)控、施工中監(jiān)控和分項完成的監(jiān)控。如對設計圖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監(jiān)控,應在有關分項施工前進行,這樣能更好地實現事先控制。對于在施工中容易產生的質量問題,則應重點加強過程中的監(jiān)控,做到隨時發(fā)現隨時糾正,真正做到把質量問題消滅在施工過程中。有些分項工程雖然已經完成,但離整體交工尚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對產品若不注意保護,則產品的質量得不到保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還應實行監(jiān)控,直到交工為止,如地面面層、油漆、裱糊等等,這些屬于分項完成后的監(jiān)控。質量監(jiān)控的方法與手段,隨著科學的發(fā)展必須會越來越完善,逐步走向系統(tǒng)化、科學化。然而當前我們應充分發(fā)揮傳統(tǒng)的和現有技術、質量管理方法,把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工程質量處于受控狀態(tài),達到監(jiān)控目的。在實踐中應抓好下列幾項工作:
(1)技術復核:重點應放在定位、引測標高、軸線、各層標高、成品、半成品的選用等方面。
(2)隱蔽工程驗收:是監(jiān)控的主要手段,凡屬隱蔽項目,必須進行全數監(jiān)控,如地基驗槽、樁基、鋼筋、地下混凝土、地下磚墻、防水層、平頂吊筋、保溫層、暗理、管線、電纜、下水道等。隱蔽工程驗收應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
(3)材料試驗:對鋼材、水泥、防水材料,除應檢查出廠合格證外,尚須按規(guī)定抽樣檢驗。一般材料均需檢查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進口材料的商檢報告等。
(4)抽檢:隨機檢查,它靈活,不受時間條件限制,容易發(fā)現問題,發(fā)現問題早,整改方便,抽檢頻率也不受限制,是監(jiān)控的一個有力手段。
(5)試水、通球檢驗:此項檢驗直接關系到使用功能,必須認真按規(guī)程操作嚴格把關。
(6)班組自檢:班組自檢是保證質量的根本,只有每個操作者在操作過程中認真自檢,認真把關,質量才算有了扎實基礎,因此要牢牢抓住,不應忽視。
(7)設置質量管理控制點:質量管理點可用于多種環(huán)節(jié),如推廣新技術、質量難點、薄弱環(huán)節(jié),要求達到高質量的分項等等,在質量控制的關鍵部位、薄弱環(huán)節(jié)上設置質量管理控制點,采取事前控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時看來是個薄弱環(huán)節(jié),但由于事前采取了措施,設置了質量管理控制點,問題就迎刃而解,因此,設置質量管理控制點是質量監(jiān)控的一個有力手段。
3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現代安全管理原理是在傳統(tǒng)管理的基礎上發(fā)展和完善起來的,它應用現代科學知識與工程技術去研究、分析在生產系統(tǒng)和作業(yè)中各個環(huán)節(jié)固有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定性與定量的安全性及可靠性評價,進而采取有效的對策進行控制,以消除隱患,有效地對系統(tǒng)進行安全預測、預報和預防,以獲得最佳安全生產效果?,F代安全管理示意圖如圖1所示。
圖1現代安全管理示意圖
3.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tǒng)
建筑施工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各種因素相互交錯,管理難度大,容易出現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必不可少,其目的是減少事故,促進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技術上的,有管理上的;有直接原因,有間接原因;有人的不安全狀態(tài),有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因為,這些原因又在不斷變化。 所以,施工安全管理是個整體的動態(tài)的概念,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
3.1.1安全管理系統(tǒng)要素
形成安全管理的三大要素是人、機、環(huán)境,因而將安全管理系統(tǒng)分為三個子系統(tǒng)。這三者之間既有相關性,又各自獨立,只有這三個子系統(tǒng)互相協(xié)調才能達到整體功能的最優(yōu)。
3.1.2安全管理系統(tǒng)模式
安全施工系統(tǒng)模式如圖2所示。工作指令、操作規(guī)程是法令、規(guī)章制度對人的約束;安全技術水平是社會實踐的體現;環(huán)境干擾是周圍因素對人的作用,而心理行為是來自人自身的影響。
3.1.3安生管理系統(tǒng)的內容
施工安全管理系統(tǒng)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分析、評價及安全事故控制技術。
(1)安全分析。
這是預測和防止事故的前提,是對安全系統(tǒng)的基本要素及其功能、操作、環(huán)境、可靠
圖2施工安全系統(tǒng)模式圖
以及系統(tǒng)的潛在危險進行分析和測定。分析是評價的基礎,只有分析正確,才能得到準確的評價。分析要從人員、環(huán)境、技術和設備幾方面著手:
①在施工作業(yè)中人是起關鍵作用的主體,各種指令由人發(fā)出、接收、執(zhí)行,所以,做好人員的管理是實現安全管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人員的安全管理,要依據人員的個體心理、年齡、教育程度、社會經濟背景、安全意識、疲勞程度等緣故進行。
②環(huán)境分析主要針對的是工作環(huán)境。工作環(huán)境不良,容易造成分心、煩惱、緊張、反應能力差等。不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因素主要有通風不良、噪音過大、物料儲放不當等兒方面。
③至于機械與設備,其設計與安全裝置對于施工安全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施工安全管理系統(tǒng)的評價。
可以從數量上說明解析對象的安全程度,使人們得出可供比較的概念。它能夠正確地提示系統(tǒng)存在的危險性,對危險進行大致的分類,并針對系統(tǒng)的缺陷采取相應的措施,完善規(guī)章制度。評價的主要指標有:人的生物節(jié)律、人的精力、人的條件失誤率、人的意識狀態(tài)可靠系統(tǒng)、設備故障率,以及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等。
(3)安全事故控制技術。
這是經過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來協(xié)定的,當找出或預測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后,要依據對象和條件的具體情況采用針對性的局部控制方法。事故控制方法大致有:消除法、保護法、控制法、隔離法、保留法和轉移法等6類??傊?,在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對每一項工序,都需要進行危險性研究。①對整項工序的過程作充分了解。②利用魚刺圖、事故樹等科學分析方法,分析潛在的危險因素,讓施工人員明白其所從事工作的內在危險實質和危險因素,使其在工作中提高警惕,從而減少事故發(fā)生的概率。③對危險因素的發(fā)生概率進行估計。④根據結果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操作程序,使安全事故頻率和強度降至最低。
篇6
[關鍵詞] 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治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 D9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12-063-1
按照法律對行政權規(guī)制的程度,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裁量行政行為,前者是指法律對行政權的行使程序和效果都給予了嚴格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后者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行政處罰中的一類,故治安管理裁量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對處罰程序和效果進行裁量的行政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概念的界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边@說明公安機關在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進行招搖撞騙的人情節(jié)較輕處罰時可以自由決定適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兩者任選其一,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裁量,極容易造成公安機關行政權力的濫用,造成違法事實和處罰程度不適應或共同的違法事實不同罰的情況,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二、治安管理裁量處罰的現狀
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源于國家的行政權,是治安活動的必然產物。眾所周知,法律的局限性和滯后性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產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具有穩(wěn)定性,而治安活動是復雜的,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為進行單獨的規(guī)定,為了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公安機關的裁量權是必須的,但是任何權力都容易被濫用,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也不例外。目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過程中公安機關的裁量權大多能夠恰當地行使,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推動社會和諧方面起著很大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濫用的現象,侵犯了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利,有違本法的立法原意。
三、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原因之分析
(一)制度設計的錯位?!吨伟补芾硖幜P法》則把治安案件的受理、調查、決定、執(zhí)行的權力集中賦予公安機關單獨行使,這一制度設計是依據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治安管理屬于行政管理,治安管理處罰權是行政處罰權的一種。因此,在我國公安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二元性,而司法權作為公民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治安管理司法權和行政權都集中于公安機關必然導致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濫用,就如同一個人即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基于各種因素的考量很難相信他還會客觀公正的裁判。
(二)外界因素的干擾。公安機關作為一個部門有自身的利益考量,同樣,警察作為個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而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或警察為實現自身利益而規(guī)避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土壤。有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案子牽涉到警察個人的利益,如當事人是當地領導的貴公子,此時,警察很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前途而不去得罪領導,對其子從輕處罰。再者,我國素有運動執(zhí)法的習慣,同樣的輕微盜竊行為,在不同時期就有不同的結果。
(三)執(zhí)法人員的法律素養(yǎng)因素。警員因立場、學識、經驗等不同對同一法律的理解相去甚遠,立法本來就有很多模糊的語言,對其立法原意的把握需要很高的專業(yè)素養(yǎng),因把握不準而導致裁量的偏頗也是執(zhí)法實踐中的常態(tài),因此法律素養(yǎng)的低也是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濫用的原因之一。
四、治安管理處罰裁量問題的對策
(一)促進制度的完善。制度設計的錯位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濫用的根本之源,因此必須加大立法對制度的完善??紤]到可行性,首先我國應該在審裁分離、聽證等制度方面進行完善,加大對治安處罰裁量的程序性制約,在公安機關內部對一些限制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處罰,應當有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或有專門的法制科進行審查,對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要給予當事人以聽證權,并且裁決應當以聽證記錄作出。最后,還要對干擾公安機關辦案的因素進行制度性排除建構,不能讓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成為公安機關創(chuàng)收的工具和警員向上爬的階梯,因此充分發(fā)揮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作用,建立和健全錯案追究制度。
(二)進行裁量基準的構建。要求公安機關對有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以確保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統(tǒng)一、平等和公開。“考察裁量基準的正當性基礎,除了其本身有限定裁量范圍、防止”同案異判“而有損個案正義的內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權理論的發(fā)展。”公安機關為克服當前立法規(guī)定的裁量幅度過大容易造成濫用等問題可以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行使劃出一道道更細的基準,只允許執(zhí)法人員在次范圍內執(zhí)法。
通過政策勾畫出細微的客觀的衡量標準,建立起對實踐的相對固定的反應模式,能夠擠壓人為的操作空間,增強公安人員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抵制治安管理處罰裁量的濫用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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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深入推進全市應急管理行政執(zhí)法改革行動,確保應急執(zhí)法改革橫向到廣、縱向到深,江山市堅決扛起改革大旗,三個加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提升執(zhí)法監(jiān)管效能,筑牢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基礎,截至目前,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累計立案辦理69起,累計處罰金額89.7萬元,切實保障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xù)穩(wěn)定。
一是“執(zhí)法+宣傳”營造濃厚執(zhí)法氛圍。江山市充分結合安全生產宣傳月、老毛說應急、小惠講安全、才藝比賽等多種方式深入開展宣傳進社區(qū)、進學校、進企業(yè)、進農村、進家庭“五進”活動,通過拉橫幅、投放電子屏、發(fā)放宣傳折單、張貼海報等形勢,全面提高民眾對安全生產的關注度和參與度,逐步提升安全生產執(zhí)法的熱度,營造濃厚的執(zhí)法氛圍。
二是“執(zhí)法+培訓”提升人員執(zhí)法水準。江山市充分結合應急管理體系行政執(zhí)法特性,有針對性的開展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執(zhí)法檢點難點的教育培訓,結合本市執(zhí)法實際案例和全國典型案例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進行解讀培訓,全面增強全局干部的法律素養(yǎng)和執(zhí)法水準。
篇8
關鍵詞:真空預壓法軟土地基處理技術;施工;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O2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軟土是指的是含水量高、孔隙大、壓縮性高、承載力低的土。本文結合某工程大型石堤基礎運用真空預壓法并配合塑料排水板進行軟土地基進行處理的施工過程,進行了技術要點、質量控制和施工效果的探討。
工程的大體概況
某建筑工程因西側有一河涌,因此,主體結構在施工之前要在河涌邊上進行堤壩施工。堤壩的施工工程分為5個施工段落,每段長為50m,結構形式為直立重力式石砌推土墻,墻外澆防波堤板,擋墻基礎墊層為干砌石塊,厚1.3m。對于墊層下的淤泥軟基,采用真空預壓法配合插入式塑料排水板進行淤泥質土的排水結構處理。
(1)工程的地質狀況
工程的巖土層由人工填土層、海陸交互層、沖擊層、殘積層和花崗巖基巖組成,其中海陸交互層含有上下兩層淤泥層,在兩個淤泥之間為粘土層、粉砂~礫砂層,這是真空預壓主要進行的土層。
(2)選用合適的軟基處理方法
由于淤泥的強度低、壓縮性高,因此要采用塑料排水法進行軟基的處理,排水的底部要穿過淤泥層,呈梅花形布置,板的距離是1m。根據勘測,堤壩的局部含有巨大的透水層,但是具置不明,因此選用真空預壓法,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沉降觀測,對預壓前后的定點鉆探的土樣進行物理力學指標的對比,以此保證達到淤泥固結度的50%設計要求。
二、加固的原理方法和進行的質量控制
(1)真空預壓法進行加固的原理
真空作用下進行的土體固結是指總的應力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孔隙的壓力和增長有效的應力。真空預壓在抽氣前,薄膜內外承受一個大氣壓,在抽氣后,由于土層部分、砂墊層和塑料排水板間的壓力差,因此發(fā)生滲流,使孔隙中的水通過塑料排水板進入砂墊層,再通過埋設濾管流出塑料膜外。此時滲流結束,土體完成固結。
(2)、施工步驟
進行軟土地基處理之前,首先對河涌進行截流,并且在進行施工的位置進行圍堰處理。
(3)鋪砂墊層
對砂墊層進行施工也很重要,鋪設之前首先應該將基底的浮土和雜物進行清除,并采用分層鋪設,每層的厚度大約0.15m,下層約0.3m。攤鋪后進行灑水壓實,然后用平板式振搗器進行振搗壓實。粗粒料不能出現分離現象,注意控制每層砂墊層的厚度。同時應該加強基坑內的排水,防止砂墊層進水流失。
(4)塑料排水管的打設
塑料排水管作為滲流水的通道,因此打設的施工質量是真空預壓法能否成功的關鍵。
【1】施工的工序
機具的就位;將塑料排水管通過導管從下端穿出;將塑料排水板與樁尖連接對準樁位;打設樁管并插入塑料排水管;拔管;剪短塑料排水板。
【2】施工組織
塑料排水板采用梅花形布置,排距為1.0m,設計插入深度10~14m。
【3】施工的技術要點
采用套管法進行打設,鋼導管壓入地基之前,需要先將塑料板放入導管,板端加設管靴,這樣管靴和塑料板隨之壓入土中,在地面進行塑料板的切斷。
(5)真空預壓的施工
【1】施工工序
埋設觀測的設備、進行真空分布慣的鋪設;攤鋪上層的砂墊層;鋪設塑料薄膜,進行四周密封;接通真空泵抽取真空;進行沉降和真空度觀測;進行效果檢驗。
【2】施工組織
根據實際現場的施工情況,將需要處理的區(qū)段劃分為單元塊,每一單元塊在完成插板以后布設真空水平分布的排水濾管,要選用塑料管,進行管身穿孔,用尼龍布作為外包濾布。接著攤鋪上層的砂墊層,以此防止排水板暴露在外的老化。用真空泵采用串聯(lián)方式連接單元塊,在抽真空期間要每天對真空度和地面的沉降量進行觀測,保證預壓的效果。
(6)施工的要點
【1】在每個單元塊四周開挖0.8~0.9m,底部寬度0.2~0.5m。
【2】在厚度0.2m的砂墊層中埋設真空分布管,真空的分布管采用魚骨形的擺設,通過出膜管道將主管道和外部的真空泵相連接。
【3】管的上部鋪設0.1m~0.2m厚的砂層,使上下砂層的總體厚度不小于0.5m。
【4】在砂墊層上鋪設兩層聚氯乙烯的薄膜進行封閉,四周用粘土壓在封閉溝里,為了達到延緩薄膜老化和保證密封的性能,在薄膜上要覆蓋水,密封溝的圍堰也封閉覆水。
【5】通過真空的射流泵進行 抽真空,并使真空度穩(wěn)定在0.08兆帕,并且連續(xù)維持到設計所需的固結度。
【6】每天進行真空度和地面沉降量進行觀測,以便及時發(fā)現異常采取處理的措施。
(7)質量控制
【1】施工現場堆放的塑料排水板要覆蓋起來,防止暴露在空氣中老化。
【2】插入的過程導軌要保持垂直,鋼制導管不能彎曲,確保排水板透水套沒有被撕破和污染,以及保持底部錨牢固可靠,避免拔出套管將芯板帶出。
【3】塑料排水板留出的孔外面的長度按照要求控制,便于與砂墊層進行貫通,將其保護好,防止機械、車輛進出的時候受損影響排水效果。
【4】塑料排水板的搭接要采用濾套內部平接的方法,芯板的對扣要凹凸對齊,搭接長度保持200mm以上,濾套包裹,要可靠地固定。
【5】施 工過程中要防止泥工雜物進入套管內,一旦發(fā)現必須及時清除。
【6】砂墊層材料要采用潔凈的中粗砂,含沙量小于5%,并且徹底去除其中的植物和雜質。
【7】砂墊層攤鋪后要適量的灑水,并且分層進行壓實。
【8】邊界的薄膜部分要埋入密封溝,并且用粘土堆砌的土堰壓實,防止加固區(qū)的透水透氣影響施工的真空效果。
【9】要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檢測的記錄。
三、地基的處理效果
針對本工程,抽真空的施工工期大約在1個月,因此要在每個施工的單元塊設置5個地表的沉降觀測點,在薄膜下和泵上設置真空度的觀測表各一個。在第2~5段,經過6天抽真空的施工,真空度維持在0.068~0.070兆帕以上。經過抽真空的處理,觀測點最大沉降量為318mm,最小為286mm,要經過計算土地的固結度達到67%,才能 滿足設計要求。
要注意的是抽真空過程中,第一段的14d沉降量偏小,僅為30mm,單獨進行封閉抽真空發(fā)現真空度僅為0.03兆帕,因此分析判斷真空預壓在這個單元不成功。分析這個原因,可能是該單元積砂層厚度過大,建筑的透水性大,因此不利于抽真空的施工。
結語:
采用真空預壓法處理軟土地基,與堆砌法相比具有很大的應用的優(yōu)點,并且能夠縮短工期和節(jié)約材料用量,同時減少了運輸量,節(jié)省了能源。整個施工過程中,沒有噪聲、沒有污染、沒有振動,設備和施工工藝簡便,因此適于大面積使用。但是當遇到地基存在較厚的透水層時,并有水源補充時,采用真空預壓法便暴露觸缺陷。因此,在軟土地基不含透水層或采用有效的封閉阻水進行阻斷地下水的措施時,真空預壓法軟土地基處理技術是值得推廣的一項施工技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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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央視大火案;共同過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義務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紛爭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毙谭▽W界通說亦認為,共同犯罪僅限于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存在共犯。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司法實踐的需求,共同過失犯罪現象日益為廣大學者所關注。共同過失犯罪,是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一個或數個危害結果的犯罪形態(tài)。目前各國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及刑法學界對共同犯罪理論是否包括共同過失犯罪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分歧,主要有肯定說(限制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對立的觀點。
(一)肯定說
雖然否定說仍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通說,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肯定說即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該理論認為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數人的共同行為,主觀上即使出于過失,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前蘇聯(lián)刑法學家特拉伊寧曾明確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為都是過失實施的情況下,就發(fā)生過失的共同犯罪的問題。
“肯定說一般立足于行為共同說,重視刑法主觀主義,認為共犯的本質在于數人以共同行為的意思就夠了,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贝砣宋镏饕校喝毡镜哪敬妪敹?、牧野英一、大場茂馬、岡田朝太郎等,德國的布黎和前蘇聯(lián)的特拉伊寧,我國學者侯國云、張明楷等。雖然以上學者都秉持肯定說的觀點。
(二)否定說
該理論認為共同犯罪只能在故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所謂的過失的共同犯罪應解釋為過失犯的同時犯,因為在過失犯的場合,意思聯(lián)絡并非是關于犯罪的意思聯(lián)絡,因此將其作為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是不充分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質屬性。
二、承認共同過失犯罪的必要性
(一)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是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社會生活的征表,共同犯罪制度同樣是人類為了應對紛繁復雜的共同犯罪現象而創(chuàng)設和逐步發(fā)展完善起來的。由于共同故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早已被刑事立法確認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現象不僅大量存在,且大有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運用日益增長的趨勢,給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損害?,F行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無法有效地制裁和遏制這類犯罪現象。從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有利于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有確認共同過失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是刑事立法的需要
作為實然法存在的刑法,由于受一定時期主客觀因素的多重影響,及社會生活的發(fā)展變化,往往會呈現出其不合理性、局限性以及滯后性。我們對理論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現行刑法的規(guī)定。“基于刑法的規(guī)定而否定共同過失犯罪現象是不恰當的,因為這種社會現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規(guī)定而決定其存在與否?!薄傲⒎ㄈ毕莶⒉环恋K理論研究,恰恰相反,理論研究為立法鋪墊了理性基礎?!痹趯嵺`中,因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而導致發(fā)生一定的危害結果從而分別構成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犯罪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為有效制裁和遏制共同過失犯罪現象,在立法上確立共同過失犯罪極其必要。
三、承認共同過失犯罪是解決共同過失犯罪人刑事責任的需要
共同過失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作為規(guī)范犯罪的刑法必然要對這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予以反映和評價。既然共同過失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不可否認的犯罪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那么,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正確解決共同過失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必要將共同過失犯罪上升為法律,在法律上確立共同過失犯罪制度,將共同過失犯罪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作為共同犯罪的法定類型。
四、共同過失犯罪的界定
筆者認為:所謂共同過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人,由于行為人全體的不注意,共同實施了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結果的犯罪形態(tài)。構成共同過失犯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要件
首先,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為人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或者一個有刑事責任能力和一個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構成過失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
1.行為人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行為,導致了共同的危害結果
(1)共同的過失行為,是指在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都不僅自己沒有履行共同注意義務,沒有實施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行為,而且也沒有能夠履行促使他人履行共同注意義務,沒有促使他人實施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行為,由于各行為人共同的作為或不作為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2)共同導致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因此危害社會結果的發(fā)生是確定過失犯罪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和邏輯起點。共同過失犯罪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個或數個危害結果,這是成立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根據。
2.共同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共同過失犯罪中,要求各行為人的共同的實行行為與發(fā)生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每個過失行為和危害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各個過失行為都是這一危害結果的原因,共同的過失行為與共同的危害結果之間的這種客觀聯(lián)系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基礎,只有與每個過失行為和最終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共同過失犯罪。
對于客觀要件,以央視大火為例:央視大火案2 1名被告人中,7人來自央視,另有 6名被告來自施工單位中建公司、北京城建集團。他們接到央視新址辦通知后,安排燃放活動當晚的消防、保安工作。其中,客觀共同過失行為表現為:“建設單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組織大型禮花焰火燃放活動;有關施工單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溫板,配合建設單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監(jiān)理單位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和違規(guī)采購、使用不合格保溫板的問題監(jiān)理不力;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對非法銷售、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 用不合格保溫板問題監(jiān)管不力。”在客觀方面,央視大火案的21名被告由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產生了在此整個環(huán)節(jié)中的共同注意義務,而在此過程中,其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符合了共同過失犯罪的客觀方面。
(三)主觀要件
(1)共同注意義務:二個以上的行為人在違同注意義務上具有過失心理。各行為人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共同注意義務。共同注意義務意味著各行為人不僅要對防止自己的行為發(fā)生危害結果給予足夠的注意,而且對防止同案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發(fā)生危害結果也要給予足夠的注意。
(2)共同過失:過失共同犯罪是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態(tài),其主觀方面不可能像共同故意犯罪那樣具有某種意思聯(lián)絡,其主觀方面的共同過失就表現為各行為人或出于疏忽大意未曾預料結果發(fā)生的過失心理狀態(tài)或出于過于自信而相信能夠避免的過失心理狀態(tài),均未履行共同注意義務,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從主觀方面來看,在央視大火案中,被告人徐威、王世榮等13人分別作為央視新址辦、國金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工程承包部門的負責人或安全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基于職責、的要求負有保證央視新臺址安全生產的特定注意義務。王世榮、高宏等人還系央視新臺址安全生產小組的領導或者成員,具有安全生產的特定注意義務。被告人劉發(fā)國、沙鵬等5人,基于其從事職業(yè)的要求,具有不能在施工工地內燃放煙花的特定注意義務。被告人薛繼偉、張炳建沒有運輸煙花爆竹的資質,具有不能運輸煙花爆竹的特定注意義務。正如公訴方在庭審中解釋,央視新址為重點消防單位,是《 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guī)定》明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qū)域。相關被告人應當明知,對此具有共同注意義務。各被告人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21名被告人的行為相互結合,形成前后連續(xù)的整體,共同作用導致央視新臺址重大火災的發(fā)生,造成特別巨大的損失,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具有了共同過失內容,符合了共同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
五、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承擔
對共同過失犯罪,通說主張適用“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予以處罰。所謂部分行為全部責任:是指在共同犯罪行為中,盡管各犯人行為只是整體共同犯罪行為中的一部分,但是為了堅持“個人責任原則”共同犯罪人也必須承擔整個犯罪的刑事責任。在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可能僅實施了部分犯罪行為,但各行為人負有共同注意義務,行為人不僅有義務防止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同時也要協(xié)助和提醒共同行為人加以適當注意,此時行為人之間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而且每一個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對共同危害結果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即因為多人行為,形成了特定時間,特定條件下,才與結果發(fā)生了因果關系。所以每個行為人均要按照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來分擔刑事責任,這也是公平、正義的責任分配原則。
當然與共同故意犯罪一樣,適用“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并非說各個行為人均需承擔相等的責任。對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也應當區(qū)別責任輕重對其科處輕重不同的刑罰。在確定共同過失犯罪人的責任大小時,我們應該綜合考慮共同過失犯罪人的共同注意義務、過失程度以及共同過失犯罪行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的大小三種因素。即罪責刑相適應,從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來合理分配共同過失行為人之間的刑事責任。
綜上,以央視大火案為例分析:公訴方將21人承擔的責任分為三等。徐威作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工地安全工作,卻無視有關規(guī)定和消防責任,濫用權力,擅自決定組織煙花燃放事宜,不聽民警勸阻,是造成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劉發(fā)國、王世榮等12人是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視員工和兩名施工單位項目副經理。余下8人的行為被認定為“導致火災發(fā)生”。 筆者認為,由于徐威、沙鵬、李小華、劉發(fā)國等人在燃放煙花中“共同確定,共同執(zhí)行”,無論從過失程度及對危險發(fā)生的原因力大小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對火災的發(fā)生起著決定性作用,應當確定為過失共犯的主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無論是在注意義務方面及過失程度方面、對危險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力方面都小于前面的主要責任人,只起到了導致火災發(fā)生的間接作用或推動作用,其在本案中應當分擔的責任根據其自身危險性應小于主要責任人。
六、結語
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從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的出臺應用到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件的審判判例,不難看出,共同過失犯罪的應用已經越來越多,由于共同過失行為導致的疑難案件因為立法的缺失而陷入尷尬境地。在實踐中,越來越傾向于應用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理方法,所以,現行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越來越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無法有效地制裁和遏制這類犯罪現象。因此,筆者認為確認共同過失犯罪是解決共同過失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現實需要,有利于督促各行為人履行共同注意義務,從而妥善處理共同過失犯罪案件,有效遏制共同過失犯罪現象。但應當嚴格限定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以防止不適當的擴大共同犯罪的懲罰范圍,即承認并限制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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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資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為目標,通過依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推動各項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落實,全面規(guī)范水資源管理秩序,為我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可靠的水資源保障。
(二)主要目標。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整頓和規(guī)范水資源管理秩序,切實做到取水必須經過許可,用水必須嚴格計量,必須依法繳納水資源費,違法取水必須依法處罰,為在全區(qū)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整治范圍和工作重點
(一)整治范圍。在全區(qū)范圍內開展整治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各類取用水行為。
(二)工作重點。專項整治行動以強化取水許可監(jiān)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為主要內容,以公共供水企業(yè)、工業(yè)園區(qū)、建筑施工排水、洗車及洗浴場所為重點,嚴肅查處非法打井、無證取水、不安裝取水計量設施、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等違法取水用水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開展水資源論證的;
(2)不經取水許可擅自鑿井或建設其他取水工程設施的;
(3)未辦理取水許可證,擅自違法取水的;
(4)越權審批、違反審批程序辦理取水許可的;
(5)違反取水許可審批規(guī)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變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6)違反地下水超采區(qū)有關規(guī)定審批、取用地下水的;
(7)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取水的;
(8)其他違反水資源管理有關規(guī)定取水用水的。
2.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方面
(1)拒繳、拖繳、欠繳水資源費的;
(2)應征未征或未足額征收的;
(3)不按標準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tǒng)征收水資源費及未使用專用票據的;
(5)未經省政府批準,擅自出臺減征、緩征、免征政策的;
(6)違反法定用途不規(guī)范使用水資源費的;
(7)其他違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fā)動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認真制定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并通過召開會議等形式,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部署;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鼓勵廣大群眾舉報非法取水用水行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意義和總體部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取水單位對照水資源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整治內容的要求進行自查。在此基礎上,向水務局提交自查自糾情況報表;存在問題抓緊進行整改;對主動整改的可以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對需要補辦手續(xù)或補繳水資源費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xù)和補繳水資源費。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7月1日至8月15日)
各有關單位協(xié)助水務局對轄區(qū)內的取用水情況進行全面排查。要進廠到戶,對每一個取水戶、每一個取水(井)口進行拉網式詳細排查,對發(fā)現的違法取水用水行為逐個進行整治。根據違法情況依照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或拒絕、阻礙檢查的要從重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檢查和總結階段(8月16日至11月5日)
8月16日至10月20日,迎接省、市專項整治行動的檢查和抽查;10月21日至11月5日,對整治行動進行全面總結,提出整改意見和工作措施,進一步抓好整改落實,鞏固整治成果,提交總結報告。同時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規(guī)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資源的長效機制。
四、工作要求和責任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qū)政府成立由分管區(qū)長任組長,區(qū)水務局、發(fā)改局、城管局、財政局、建設局、公安分局、廣電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qū)水務局,負責專項整治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