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田保護條例

時間:2022-01-22 0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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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田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資源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保障農業(yè)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規(guī)劃人口增長的需求,依法劃定、特殊保護、長期穩(wěn)定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種植糧食、油菜、蔬菜、飼料以及其他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建設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第二章基本農田的劃定

第六條確定基本農田面積,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人口增長對耕地的需求進行科學預測。

第七條基本農田劃定方案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城市總體規(guī)劃制定,并與區(qū)、縣域規(guī)劃、村規(guī)劃相協調。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對基本農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全市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由土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劃定方案。確需改變的,必須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下列耕地應當劃為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油生產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

(四)本行政區(qū)域內高產、穩(wěn)產、優(yōu)質農田;

(五)名、特、優(yōu)、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六)農業(yè)教學、科研試驗基地;

(七)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條基本農田的劃定,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劃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并應當繪圖、登記、造冊外,建立檔案。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區(qū)、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把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列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監(jiān)督檢查。

土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基本農田每年進行一次普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調整種植結構,但禁止在基本農田內挖魚塘、種果樹;禁止控沙、取土、燒磚、建墳、采石、采礦、建房等非種植業(yè)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和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農田。除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國家重點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確南征用、占用的,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嚴禁無權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嚴禁超越批準權限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非法批準的文件無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十五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征地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guī)定的上限計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除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外,還應當繳納基本農田開發(fā)建設基金,用于基本農田的建設和開發(fā)。

基本農田開發(fā)建設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實行“占一畝、補一畝”的原則,補建的基本農田,由農業(yè)集體組織負責建設、費用從基本農田開發(fā)建設基金中給予補助。

補建的基本農田,由土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納入基本農田管理。

第十八條嚴禁荒蕪基本農田,對荒蕪基本農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凡棄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蕪費,征收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基本農田的建設

第二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農田建設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農田防護林建設、減少風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農田建設成為旱澇保收的高產、穩(wěn)產農田。

第二十一條基本農田當按照土地分級標準分等定級,并實行地力補償制度。

鼓勵基本農田經營者增施有機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間,地力升級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地力降級的,由經營者予以賠償。基本農田分等定級標準,由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qū)、縣農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肥力監(jiān)測網點。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地力狀況和地力保護措施的報告,并為基本農田經營者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qū)、縣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huán)境保護部門對基本農田環(huán)境質量進行監(jiān)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基本農田環(huán)境質量與發(fā)展趨勢的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非法占用、破壞基本農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guī)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地貌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土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排放污染物質,致使基本農田遭受污染并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處理。